基督教肯定人權的價值。
雖然在歷史上,基督徒曾犯了踐踏非我族類的權利的重大錯誤,諸如迫害猶太人、販賣奴隸、歧視婦女;但基督徒也是推動各種人類運動的先驅,在觀念和實踐上作了重要貢獻。
跟人類幾個主要文明相較,基督徒對普及和捍衞人權價值的貢獻是無可比擬的;這是因為基督信仰確立了人權價值賴以奠造的幾個基本信念:上帝創造萬有,人類受造而平等;人具有上帝的形象,天賦尊嚴和價值不容任何後天因素褫奪:上帝愛世人,耶穌基督救贖並更新的羣體泯除了人間各種差異。上述信念並非從一開始便被基督徒發現,並應用在倡導人權之上;但上帝的真理不會長久給掩蓋,忠於聖經的信徒,總會憑着勇氣和信心,突破社會偏執與利益糾結,將族羣關係推上較為平等和友愛的台階。
不過,隨着人們因排拒建制教會的權威而最終排拒上帝的權威,要求全面自主,上帝退居自然神論的前設,甚或被宣告已經死了,人權觀念也因着前設的重大轉移而有着徹底的改變。譬如說,過去我們認定生命由上帝所賜,價值至高,身體不容販賣,所以反對器官交易;今天有人倡導生命的主權完全由個人操控,必須保護個人販賣自己身體的權利,所以有所謂娼妓權。人的自由自主變得至高無上,再無上帝或其他倫理價值凌越其上;這樣的「人權」觀念恐怕難以找到聖經的根據,因此再籠統地說基督徒必須無條件支持任何打着「人權」幌子的社會運動,我們倒不能不有所保留。
當然,我們不能因噎廢食,為了防避給世俗人文主義者的騎劫,而乾脆將人權的詮釋和倡導拱手讓人,甚至因要捍衞傳統倫理價值而勉強維護一些不平等的社會和法律制度。我們相信法律跟倫理密切關連,沒有價值中立這回事,但我們不指望政府與法律能解決跟倫理價值相關的所有議題。我們重視少數派的選擇不容侵犯,但我們關注為了要將某些特殊選擇正常化,而倡議取締所有普遍價值。要是自由和選擇成了唯一的價值,則便等於淪為「各人任意而行」的局面。
我們尊重特殊性,但人權最根本的基礎乃奠立在普遍主義的信念之上。
梁家麟(建道神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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