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請為傳媒請個好大夫」


1835 期(1999 年 10 月 24 日)
◎ 交流點 ◎ 禾月(香港基督徒新聞從業員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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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成立報業評議會的諮詢文件長達一百八十六頁,引述了很多關於新聞自由與保障私隱的言論,詳列了現存規管的不足,簡介了其他地區的情況。有關本港傳媒的侵犯私隱行為,文件也列舉了很多似是疑非、不附解說的「例子」,現舉其一以作討論:「一名男子嫖妓時心臟病發,在醫院接受治療後逝世。他的全名、年齡和在生時的照片均刊登於某報章上。」

  誠然,我個人認為沒必要刊登該男子的資料和照片,但這不足以「證明」是報章的惡行,首先應交代其照片和資料是否男子家人所給予並同意發放的,其次也應指出這項報道是否對其家人構成不良影響和不滿感覺,再者就是公眾利益的問題:嫖妓本身雖不犯法,郤是該受貶抑;死者情況可對其他人士起警愓作用,年齡是關乎健康的重要資料之一;死者親友可能會希望第一時間知道死者情況,姓名和照片是讓讀者辨認死者身分的最有效方法;空難時報章都刊登罹難者的全名和年齡,為甚麼嫖妓時死亡男子的全名和年齡郤不應刊登;即使刊登有關資料和照片是不必要和不禮貌,但是否等於刊登了便該受懲罰......。

  法改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並沒有對上述或類似問題作討論,只像剪報一般的列出「例子」。該小組花了十年時間研究,難道就不能對其中一部分個案作較深入的了解?例如向當事人發問卷,了解有關資料和照片是否當事人或其家人自願發放的、記者在採訪過程中有否觸犯其私隱、有關報道是否對當事人做成損害等等。此類研究所需的時間、金錢、人力和關係,未必是法改會小組所能承擔的。

  事實上,新聞規管問題已超出了法律改革範疇,而涉及根本性的政策轉變和政治問題;十年前政府是要求法改會「研究對私隱有影響的現行法律」,法改會從中引伸出新聞規管問題,雖不無道理,郤已超出其承載能力。

  傳媒病了,這是大家都認同的。但到底生了甚麼病?多少媒體染病?病到甚麼程度?當事人的申訴需求有多大?除了設立申訴渠道外,是否還有懲治傳媒的需要?......在未廓清情況以前,便開出以毒攻毒的藥方,是否合適呢?以往政府作出重大政策轉變前,總愛先作顧問研究,為甚麼這次不做呢?學校老師們常埋怨教十日書都敵不過傳媒一日教育,既然傳媒如此重要,為甚麼政府不積極資助大學進行傳媒研究,而只願投資在科研項目呢?只有準確斷症的大夫,才能準確下藥,並把藥方的負作用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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