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對同性戀立法問題應予積極關注


2110 期(2005 年 1 月 30 日)
◎ 教會之聲 ◎ 李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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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一般人士對於同性戀的問題,是少予討論的。大多認為同性戀是一種性變態的異常行為,屬於社會極少部分人士隱蔽生活的舉措,縱使立法給予保障,對整個社會並不構成威脅和衝擊。在教會而言,同性戀問題,舊約清楚提及:「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二十13);新約羅馬書載「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話雖如此,今日人權法律給了同性戀者沒有「治死」的懲罰;而且他們(她們)更不相信報應這回事,所以宗教對於這些同性戀者是沒有拘束的,所起禁制的作用也不大。

  當香港政府於一九八三年首次提出同性戀作為非刑事化的時候,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亦曾上書港督反對同性戀合法化,表明教會堅決反對同性戀行為的態度。時至一九八八年六月香港政府發表〈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的諮詢文件,提出三項選擇以供市民參考:選擇一、現行法律維持不變;選擇二、對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的成年,免除刑事處罰;選擇三、對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的成年人,減輕刑罰。其時教會人士是贊成選擇一,維持現行法律不變。可是政府終於一九九一年通過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的立法。由此香港同性戀運動迅速發展,成立不少的組織,形成一股「同志」力量,與反對同性戀人士作出抗衡。

  新近香港政府民政事務局有意在今年開始,展開一項「市民對『性傾向小眾』意見看法」的調查。此項調查目的是因應同志團體的要求,希望政府藉調查民意早日立法,通過《反性傾向歧視法》,以「人人平等」的權利,可以對歧視同性戀者作出法律的起訴。所謂「人人平等」的權利,這是包括同性戀者的婚姻、住屋、教育、就業、醫療等等權利,與異性夫妻享有的同等權利。中國古人對於「夫婦」定義有說:「孤陰則不生,獨陽則不長,故天地配以陰陽。男以女為室,女以男為家。故人生偶以夫婦。陰陽和而後雨澤降,夫婦和而後家道成。」在此可見同性戀者之可以結婚,實在有歪倫常,破壞文化傳統,所要求的權利自然不得與男女兩性結合的夫妻相等。

  至於「性傾向」一詞,亦頗為廣泛和含糊,所指「性傾向」,自然不是指男女兩性正常的傾向,而是指性變態的性傾向。這種性傾向可能是變性、性虐待、亂倫、孌童種種的變態性傾向。假若種種變態「性傾向」得以肯定,並以法律加以確保,則政府、醫院、學校、教會和所有的僱主就會很容易遭受到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起訴。這種矯枉過正,以偏蓋全的錯誤主張是值得我們儆醒思考,否則香港就沒有寧日,教會更沒有寧日了。

  我們知道政府近年來的施政有時「查找不足」,為社會和市民「添煩添亂」。在政府進行性傾向調查的時候,我們的教會和機構,以及眾信徒應該團結起來,事先對同性戀問題作出廣泛和正面的探討,諸如同性戀產生的原因?同性戀是否天生?同性戀是否有傷風敗俗?同性戀是否破壞家庭倫理?同性戀是否適合香港社會?同性戀是否影響工作?對同性戀者的幫助?對同性戀的治療?對同性戀應否約制?教會如何對同性戀者的牧養?對同性戀者的教育?對市民不歧視同性戀者的教育等等?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效果和危機等等的問題,可以作客觀的研究和討論,並作出結果,使政府查找充足,免添社會敗亂,香港才可保持安定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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