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怎樣看待「同性戀」人士?


1881 期(2000 年 9 月 10 日)
◎ 交流點 ◎ 胡志偉(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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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陣子,有「同性戀」信徒透過報章抨擊本港某間堂會後;再有兩名女學生疑為「同性戀」,不被接納而自殺 ; 隨著 2000立法會選舉,有同志團體乘機向參選人士游說,看來「同性戀」課題在未來日子裡,將是本港教會不能迴避的挑戰 !

  從聖經整體的教導(特別創造與婚姻),有學者看為「扭曲的性」(distorted sexuality),同性戀乃是人墮落而違反自然的性傾向。Stanley Grenz看同性戀的性傾向本身未能達致神創造的理想,然而神審判的是針對同性戀行為,而非其性傾向 ; Elizabeth Moberly理解同性戀為人成長過程中的缺欠,因著某些未曾滿足的需要而展現的偏差。當然,也有神學工作者從相反觀點入手,否認聖經對「同性戀」行為有任何責難 !

  固然,華人信徒可用聖經權威與教會傳統否定「同性戀」; 但我們須慎防患上「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而排斥任何「同性戀」人士。我們需要分辨「同性戀者」作為名詞與「同性戀」者作為形容詞兩者的不同,活躍的同志竭力在社會爭取的是名詞的正常而合法的地位,David Atkinson提醒我們,對「同性戀」者的尊重與接納,乃是基於對方仍是按著神創造的個體(person),我們對神創造卻墮落人性的肯定,並非接納其行為表現。形容詞的描述,表示對方仍有改變和成長的可能性。相反,名詞的採用則意味固定與不能扭轉的人性。對某類偏離正常行為人士的尊重(如吸毒者、酒徒等),並不表示認同或提升該等行為合法化。學者Stanton L. Jones反對現代社會把同性戀行為,看成是辨別個人身分的基本元素。

  有研究指出同性戀的性傾向天生較少,更多的是後天親子關係失調做成的缺陷。Bob Davies與Lori Rentzel在其著作Coming Out of Homosexuality 一書剖析同性戀的形成有五方面:幼童發展、家庭背景、性格與興趣、同輩壓力和性侵犯等。換言之,建立健康的家庭,塑造孩童的正常成長,可預防後天的偏差發展。在教會的團契相交生活,更要培育健康的人際關係。情緒的過份倚賴(無論是同性或異性),表現於強烈的把某一肢體據為己有、單獨與對方共處而不肯埋堆、過份關注對方的外表、問題與興趣、自然表露的身體接觸過於一般朋友的標準等,這些訊號不一定牽涉同性戀,但這些訊號所反映的不健康關係卻須要處理。「同性戀」者的醫治過程不是相信耶穌就即時改變,過程可能緩慢而不斷掙扎,然而福音所帶來的盼望向此羣體宣告是,任何人士皆可以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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