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心有罪?


2133 期(2005 年 7 月 10 日)
◎ 真情真性 ◎ 王礽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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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輪椅博士要坐的士,的士司機卻拒絕幫她將輪椅搬上車尾箱,上車時幸好有路人甲幫忙,下車時卻遇不到路人乙,求助無援。途中司機更出言侮辱。輪椅博士控告司機歧視及騷擾,結果法庭宣判司機騷擾罪成立,卻不算歧視,因為這位司機對誰都這樣差,談不上「較差對待」。(順帶講句,輪椅博士並非那種喜歡亂告人的人,由始至終,她都只是希望對方能道歉一聲,並非要求任何賠償。)

  我們都認同歧視是不對的,但何謂歧視卻人言言殊,基本上法律是以「不合理的較差對待」來定義歧視。「不合理」是指在沒有真正的需要的情況下,基於對方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而作出較差的對待。這樣的定義,其實有其「不合理」處,因為「較差對待」不代表「不好∕不合理對待」,「平等對待」也不代表「好∕合理對待」。

  基於人道精神,任憑誰都會認為幫輪椅博士摺疊輪椅放在車尾箱,才算「合理對待」;但原來只要你人品夠差,對誰都不賣賬,對誰都作出「不合理對待」,就不算歧視!(據說那位的士司機也有腳患,所以這不是針對他,只是作個假設。)

  問題來了,換個角度,縱然你對待任何人都很好,只要有差別,就可能觸犯歧視條例。譬如說你是老闆,對所有員工都很好,薪高糧準,不過你較喜歡與女性合作,雖然彼得的表現勝瑪利一個馬鼻,你還是擢升了瑪利,卻不忘將彼得加薪。縱是如此,彼得仍有可能控告你歧視男性,因你的「所作所為」,真的符合了「較差」的定義。

  偏心是人的本性。同樣是骨肉之親,也會對這個比較好、對那個沒有那麼好,何況是對外人。所以法律縱然要限制不公平行為,也應規限在具體的侵權行為和基本人權的範圍內,其他的就應該透過教育、宣傳、辯論來進行,否則歧視的定義很可能變成「不准因個人的好惡而對別人作出較佳的對待」,那不是很扭曲人性嗎?

  如今歧視條例到底想懲罰侵權行為還是個人思想呢?你的罪不是你做了甚麼壞事,而是你有個壞念頭,不符合當代的政治正確思想,你認不認罪?快從實招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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