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說在香港註冊結婚的夫婦中,每三對新人就會有一對最終以離婚收場。雖然離婚已是這麼普遍,但社會人士對曾經離婚的單身者,不論是男是女,仍會以極其負面的態度批判他們。作為基督徒的離婚者,更會受到特別的「照顧」;一方面會遇到一些極有愛心的教友之極度關懷,他們希望知道你離婚的原因,由最細微的家事開始,一直至到你的子女安排,男女雙方的家族關係,甚至生活費及贍養費的數目等,都會不「恥」下問,以便日後作為與教友交流資訊的話題,並以權威人士報料自居。
在另一方面,離婚者有時會遇到一些教友不理不睬,好像自己是犯下了甚麼十惡不赦的大罪,比馬丁路德反天主教的罪過還厲害,直接污辱了教會的名譽地位,使教會及耶穌基督蒙羞。在主日離婚者遇見這些教友時,連和他們打招呼、說聲早晨也沒有聽到任何回應。
記得曾閱報看到外國一些教會現正考慮為離婚的配偶,正正式式在教堂中以離婚儀式解除婚約,同時邀請雙方親友及教會的教友參與一同見證婚約的解除,以後二人返回單身角色。
香港的基督徒是否接受這種離婚方式是一個未知之數,而曾經身受此苦的我,十分贊成這個建議。不過本港教會的保守風氣,似乎再過二十年,也不會有教會膽敢首先推行此項離婚儀式。看來「五十年不變」的例子在教會中又多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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