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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預設醫療指示」相關條例
 須注意法律要點免生誤會


第3215 期(2026 年 4 月 5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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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彼得律師分析「預設醫療指示」法律要點,提醒出席者注意相關細節。

▲當日約50人出席講座。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下稱:聯會)教育部「教牧及長執支援組」已於3月14日,在聯會教牧中心舉辦「預設醫療指示情理兼備」講座,聯會義務法律顧問、執業律師楊彼得律師剖析「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要點,提醒當事人訂立指示後應與家人溝通,避免日後產生誤會。

  2024年11月,《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獲立法會通過,為「預設醫療指示」確立法律基礎。神智清醒的成年人可以書面方式,表達自己在指明疾病情況下,希望拒絕接受哪些維持生命的治療,若病人日後失去表達能力,醫護人員必須依法尊重和執行其意願。

  楊彼得律師稱,「預設醫療指示」條例預計於今年5月正式生效,訂立條件包括當事人須年滿18歲,訂立過程需要兩名見證人,其中一位須為註冊醫生,以確保當事人具備精神能力,能清晰明白指示的性質及影響。惟他強調,見證人不得與當事人存在利益關係,即遺產得益人不可擔任見證人。

  根據法例,醫生沒必要查證病人有否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或搜查其私人物品,因此提醒家屬應主動告知醫生;然而,「預設醫療指示」亦可被法庭干預,如有人質疑該指示,可向法庭申請處理糾紛。

  他特別提到,法例其中一項重要條文保障了醫生,訂明如醫生執行病人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後毋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事後不論警方、家屬及專業團體均不得控告醫生;但如醫生在過程中違反了謹慎行事的責任,病人或家屬則可針對其疏忽進行民事索償。此外,法例亦訂明,如有第三者(如家屬)妨礙醫生遵從「預設醫療指示」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

  楊彼得律師再三提醒,當事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後應知會家人並妥善溝通,避免日後發生誤會或衝突,家人亦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至於部分信徒或有意將遺產奉獻給教會,即教會與當事人存在利益關係,這情況下教牧同工則不宜擔任「預設醫療指示」見證人,避免牽涉利益衝突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