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文規定「宗教信仰自由」
紀錄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2334 期(2009 年 5 月 17 日)
◎ 教會、機構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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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四月十三日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該計畫中明確了未來兩年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分為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保障,人權教育和國際人權義務的履行及國際人權領域交流與合作等六部分。

  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部分中,強調了「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以下幾方面: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完善相關配套規章,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護公民不被強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保障宗教信徒的權益。尊重少數民族的信仰傳統,保護少數民族宗教文化遺產。繼續投入必要資金用於維修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充分發揮宗教界在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宗教界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探索宗教服務社會、服務人群的方法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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