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任何傳媒皆歡迎「爆料」(例如,報章常說「有消息人士說」,這消息人士應是「爆料」者),因為「爆料」者讓傳媒人獲得額外的資訊,而這對報章的銷售有一定的幫助。雖是如此,但我們仍要問:第一,被「爆料」的內容是否侵犯個人的私隱?第二,被「爆料」的內容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這牽涉爆料的內容是否需要報道?)第三,「爆料」者應否從中收取利益?傳媒應否以利誘鼓勵「爆料」的做法?第四,鼓勵「爆料」的做法會否製造社會不信任?第五,傳媒(尤指新聞工作者)的角色是甚麼?
「人人做記者」不是一件壞事,因為這有助市民對周邊的環境有更大的觸覺,甚至有更強的責任。但當這所謂的觸覺變成一種窺伺,責任變成一種為自己利益想時,「人人做記者」就不再是一件好事。這正是駱慧姊妹對《頭條日報》做法的憂慮。事實上,令我最擔心的,莫過於當窺伺成為社會的大氣候時,人與人的信任將逐漸瓦解,人的社會生活也將陷於恐慌。這令我想起文革時代人對人的窺伺和祕密舉報。時至今日,文革時代所帶來對信任的破壞還未在人民中康復過來。我的擔心可能過敏,但若公眾和新聞工作者對傳媒不加以監察和批判,我的擔心並不是多餘的。此外,令我擔心的,《頭條日報》做法可能會有更多「製造」新聞的出現。數年前,有傳媒為了增加銷售製造了「陳健康」事件。這事件是傳媒的羞辱,也是對市民的侮辱。然而,當新聞走向娛樂化時,「製造」新聞就變得有需要了。我不願看見《頭條日報》走這條路,但這有賴閱讀者的素質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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