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的某一天,我悔改歸向耶穌,有點重生的感覺。
我在讀中學時,有次查閱聖經中一個財主的故事:耶穌叫他變賣一切,跟從耶穌,但他捨不下財富,所以憂憂愁愁的走了。我那時想,這個真是一個高難度的要求。
另有一個比喻,就是好撒馬利亞人的比喻,叫我們要愛鄰人-那個好慘的人。但那時我覺得很奇怪,我們身邊有這麼多有需要的人(在電視上見到的饑民,在街上見到的流浪漢),為何教會中的人像沒見到一樣?難道,饑民不算是鄰人嗎?況且,他們每星期在教會中說說笑笑,幹着好多教會的事情,是屬靈的人,也有穩定的收入,他們這樣生活算是愛鄰人嗎?
現在我終於明白了,現在的我,就是昔日的他們。他們的生活不是愛鄰人,只是愛自己,就像我現在一樣,我身邊的人也是一樣。聖經的要求是否太高?是否只是一個最高的目標?是否只是一個方向?是否不切實際?是否只有耶穌才可做到?
簡單些來說,我們是否可以不必實踐那命令(愛你的鄰人)?但那是兩條最大的誡命的其中一條;是耶穌親口說的。誡命的對象不是耶穌,而是一個少年的官,而我也是一個少年人啊!
若自己吃得飽,穿得好,別人則在饑荒中,沒衣服,我怎能算是愛他?只可說:我是一個極卑鄙的人-像在電視劇中,見到仇人受苦、快要死亡也不救他,是一個無良心的人。
但另一方面,我是一個基督徒-經常聚會,有事奉,遵守十誡的,我怎會是一個無良心的人?
但另一方面,我是喜愛吃喝玩樂的,我常常想吃自助餐,為此找不同的藉口(如:吃飯也要付錢啦!吃自助餐不是太貴吧?今個星期工作十分辛苦,要吃一頓來獎勵自己)。
我也喜歡去旅行,逃離香港,去到外地。外地的地方又美麗,使我忘卻了工作壓力!酒店舒適又美麗,我可以完全休息。
但這聲音是清晰的:「你去變賣一切,分給窮人,然後來跟從我。」這是耶穌的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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