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起來對政府說:你錯了!


1886 期(2000 年 10 月 15 日)
◎ 交流點 ◎ 禾月(香港基督徒新聞從業員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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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名學生因為請願而被捕。

  政府突如其來的收樓行動,令一些廠戶突如其來的前往政府總部請願,結果政府警告廠戶,非法集會可能被捕。

  一班學生家長考慮舉行抗議遊行,最後因怕被指「非法集會」而告吹。

  種種情景都在告訴我們,市民的集會自由正在縮減、政府對市民的控制正在增加。保安局長劉淑儀說,任何人都要守法,不能冠以「惡法」之名,就不守法。我認為,其說法轉移了問題的焦點。

  法律應該為誰而設?在極權國家是為統治者而設;在民主國家,理論上法律應為市民而設。為市民而設的意思是,大多數人認同的,便是合法;大眾認為不對的,便是不合法,法律應該反映公眾意願,制訂法律的立法機關應由選舉產生,由市民選出其代言人,以在立法過程中反映其意見。

  九五年民選產生的立法局取消了「惡法」,九七年由委任產生的臨時立法會「還原惡法」,這過程本身已違反了民主機制。而請願活動已經成為香港市民習以為常的表達方式之一,但忽然間,政府告訴大家,不申請就別請願,否則會被拘捕;相信香港大部分市民都不會認同政府的做法。

  對於一項不受市民認同的法例,政府選擇性地嚴厲執行,這已超越了合法不合法的問題,而是政府到底有多尊重市民的意見和權利,還是管治者把市民視為愚蠢和應該被統治的。

  對我來說,學生因為請願而被捕,是個大是大非的問題,政府犯了極嚴重和令人氣憤的錯誤。我認為,持有相同觀點的人士,都應該起來告訴政府:你錯了!好讓政府有認清民意和改過的機會。

  教會往往被視為社會的良心之一,教會領袖亦十分受社會尊重,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希望教會發揮社會良心的作用,清楚指出甚麼是對、甚麼是錯,為市民和政府多提供一項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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