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條例」的風波


2324 期(2009 年 3 月 8 日)
◎ 文林 ◎ 蘇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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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過去幾個星期,無論在報章上、Youtube、互聯網等,都激烈討論《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的問題,不少同性戀人士及支持同性戀的人士,指名道姓攻擊恩福堂主任牧師蘇穎智,及明光社蔡志森,形容他們為宗教右翼霸權。更有一個所謂「宗教霸權關注行動的組織」,在星期日舉行遊行,從恩福堂行至明光社。從他們的宣傳來看,大抵都是同性戀/同情同性戀人士發起。

  

甚麼是「家庭暴力條例」修訂?

  在香港現行的法例中,每一個人都受到人身保障,凡虐待或對他人作出傷害性的行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這只屬於刑事個案,假如在一個家庭裡,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因丈夫是家庭經濟支柱,不敢舉報丈夫虐待行為,以致造成不少家庭暴力事件出現。為了彌補這個缺陷,政府就立下「家庭暴力法」,屬民事個案處理,妻子可以因丈夫之虐待而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安全。有了這個「家庭暴力法」被虐待的妻子便可在丈夫不受刑事處分下舉報丈夫。

  政府在去年六月,鑑於在香港有不少家庭暴力不只限於夫婦之間,有不少離了婚的妻子(因為經濟或居屋問題,他們雖然離了婚,仍然同住一室),或是同居者,也遭受前夫或同居者之虐待,在現時的《家庭暴力法》中只涉及夫妻關係,這類受害者並沒有得到在民事上之保障,他們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是比較困難;於是他們便通過「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希望把這法案推廣直隸家屬(同室居住的)等,好使他們也得到保障。其後,有議員提出此家暴條例亦應涵蓋同性同居者,政府答應在二零零九年提出再修訂。

  

為甚麼《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有如此大的風波?

  從上述的描述來看,我相信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都同意這法案之精神:務使那些受虐待的人(包括那些同性同居者)都得到合理的保障,那麼為甚麼有些人,特別是基督徒,天主教徒(包括陳日君主教)會反對這個「家庭暴力條例」之修訂呢?問題在於政府並未有提出修訂建議的具體細節,以致引起極多的問題和疑慮出現。

  當我們翻閱立法會文件,我們可以清楚看到二零零八年六月通過早前的修訂條例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有兩個非常清楚之共識:

  a本港現有法例及政府的政策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換言之,一對同性同居者在本港的法例下沒有任何在法律上認可之身分,就像夫妻關係之合法身分。若要在法律上認定他們的合法關係,是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之改變,也對社會帶來重大的影響。所以,他們的共識是現時之香港是不應改變政府這既定及清晰的政策。任何法律都不應該與這共識產生矛盾。

  b在不影響「共識a」的情況下,政府承諾在零八/零九立法年度內,儘快修訂「家庭暴力條例」,而這修訂是包括保障同居同性者。

  問題就是政府未有提出修訂建議的具體細節,以致我們有不少的困擾,甚至懷疑這修訂會否變相改變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或伴侶的政策,漠視了先前訂下之「共識a」。特別是修例第二節所用的字眼,將「男女同居,或同性同居的關係」視為「猶如適用婚姻一樣」,這很容易被會眾理解為承認同性同居猶如婚姻一樣,變相改變「共識a」的原則,這樣的理解和疑問是極之合理的。

  正因如此,有些議員(包括民主黨之何俊仁)提議把這修訂法案改為「家居暴力條例」,大家的疑惑便會一掃而空,而同性同居者亦會因此而得到保障。然而,同性戀人士,及部分議員卻反對易名,這令人懷疑他們修訂這家暴條例是否為他日同性婚姻鋪路,這才是他們的主要動機!

  其實,我認為這不但是「改名」這麼簡單,而是把這條法例推廣至所有「共住成員」(Members under the same roof);只要他們是同住,無論是夫婦、同居、同性同居、兩個老友住在一起,都受到這法例之保障。事實上,美國有不少省份(如麻省Domestic Violence Law)是涵蓋家庭共住成員(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s),這包括婚姻及有血緣關係的家庭成員,以及任何在同一屋簷下居住的人(are or were residing together in the same household)都受到此法例保障。

  這樣的作法,既可達到「共識b」(即保障同性同居者),亦不違背「共識a」,這有何不好的?除非我們的目的主要不是想保障同性同居之安全,否則我是想不出任何理由反對這樣的修訂。

  

真正的問題是甚麼?

  從上述簡單的分析來看,我們不難發覺今日問題的爭論焦點,並非在《家庭暴力條例》這法案,甚至不在「保障同性同居」人士的法律保障,在這方面,無論是宗教人士、同性戀者都沒有分歧的,問題是在「共識a」上,究竟同性戀婚姻(或是同居伴侶,如三藩巿之Domestic Partner Ordinance)應否得到法律上的認可,這是一個社會倫理及道德的問題,正如「共識a」所說,政府在目前階段是無意去改變現時之政策。但同性戀人士卻很希望政府改變這立場,使他們的同居關係得到法律之保障。

  有關這方面的立場,不少福音派的教會都反對,以為會引起社會及道德上極大的震盪和改變,但不少自由派的基督徒人仕卻以為同性戀也是人,他們有權選擇他們的性傾向,別人是沒權沒理去把他們宗教信念強加諸人身上,這是一種霸權的行為,於是在基督教圈子裡,便引起極大的爭辯,但其實在這爭辯中,我們卻發現屬感性上的爭辯多於理性的討論,這是極不幸的。

  

香港福音派教會是右翼保守派霸權者嗎?

  如果你們有機會查看一些自由派(liberals)人士的網頁及文章(如梁文道在明報所發表的社論),他們每每以「右翼」、「保守霸權」、「屬靈塔里班」等名稱來形容一些福音派教會,又稱右派基督教是狹窄的、霸權的、沒有愛心的。而左派基督教是開明的、包容的。究竟這樣的標籤是對嗎?基本上,他們是套用了美國一些自由派人士,即如Jerry Farwell、Pat Robertson 等保守派人士的看法,加於香港福音派人士身上。

  在美國,這樣的標籤基本上是從政治上分類的,右派多是共和黨,反對墮胎、同性戀等,左派多是民主黨,贊成墮胎、同性戀等(這些議題在美國都是非常政治化的);但這樣的標籤是錯解了真正分歧的地方,所以我認為「左派」「右派」的標籤是不合理的,是政治性的,事實上不少福音派的信徒也是民主黨的。其實,在基督教的圈子裡,至大及至基本的分歧倒不在乎政治上的立場,而是在神學上的立場,至少在香港的基督教圈子,真正分歧的地方是神學上的不同立場。

  究竟「福音派」與「自由派」的神學立場有何分別呢?這又與同性戀的議題有何關係呢?

  J.I. Packer 在他那本經典之作Fundamentalism and the Word of God一針見血地指出分岐之處—這在乎他們信仰的根據及權威(authority)問題。

  福音派相信聖經是神的話語,是完全而又自釋的(complete and self-interpretive)。簡言之,聖經說甚麼,就是神說甚麼,是他們信仰及倫理之最高標準。

  自由派人士則以為聖經只是含有神的話語(Bible contains the Word of God)。換言之,有些是神的話,有些不是神的話;究竟我們怎樣去分辨甚麼是真,甚麼是不真?這則在乎我們的理性了,凡通過我理性的,都是可信的;凡是不能通過我理性的,都不是可信的。簡言之,我理性說甚麼,便是神說甚麼,他們又以為聖經有不少是神話,虛構的故事,我們不必認同。

  這是一個信仰至基本的問題,如果我們是一個Bible Believing Christian,則我們就要看看聖經是怎樣看「同性戀」這個議題了!如果我們不是一個Bibles Believing Christian,我們就不用斤斤計較聖經是怎樣看「同性戀」這問題了。

  又或許有些人不同意上述的看法,他們以為彼此都是相信聖經,只是大家的看法及解釋不同吧了!如此看法的人士是不承認一個福音派基本的看法:聖經是自釋的(self-interpretive),以經解經是釋經學一個重要的原則,雖然在基督教圈子內還有不少不同的見解,但在基要信仰及倫理問題上,似乎是非常明顯和一致的。

  

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

  明白了「不同基督教派」的基本分歧後,我們要看看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了,不少經文都提到「同性戀行為」(homosexual acts)是罪,這包括創世記十三章所多瑪、蛾摩拉的故事;利未記十八章二十二節;羅馬書一章二十七節;哥林多前書六章九至十節及提摩太前書一章九至十節。其中最有趣的是哥林多前書六章九至十節的兩個字,希臘文是“malakoi”及“arsenokoitai”。哥林多前書六章九節是這樣記載:「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我們要注意兩個字,希臘文是malakoi,另一個是arsenokoitai,前者中文譯作「作孌童的」,英文譯作male prostitutes,後者中文譯作「親男色的」,英文譯作homosexual offenders。Malakoi在新約聖經出現過四次,而aresenokoitai則出現過兩次。

  首先,我們要看看malakoi,這個字本來的意思是「軟綿綿」的,所以在馬太福音十一章八節,及路加福音七章二十五節都譯作「細軟衣服」;然而為甚麼哥林多前書六章九節卻譯作「孌童」呢?二者好像全無關連。原來希臘文malakoi除了直解作「細軟衣服」外,還可寓意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那個作被動的「女人」,中文譯作「孌童」是有商榷的餘地,因為他並不一定是孩童。

  至於arsenokoitai,無論是提摩太前書一章十節及哥林多前書六章九節,中文譯本都是譯作「親男色的」。其實,這個字本來的意思是「床上的男人」,arseno指男人,koitai指床,兩個字合起來就是「床上的男人」,這是描述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作主動的男人。

  保羅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行,在哥林多前書六章九節,保羅列出十種罪行,都是不義者的行為,也是不能承受神的國,這十種罪行就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

  不過,我們要留意一點,保羅所列出十種罪行,都是行為的表現,他是講到同性戀的行為,而不是指有同性戀的傾向,有同性戀的傾向並不是犯罪,有同性戀行為才是犯罪。我們不是反對同性戀人士,乃是反對同性戀的行為。或許你會問:「若我真的有同性戀傾向,我要怎樣作?」答案很簡單:自律(self-control)。聖經很明顯告訴我們,所有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是罪行,無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也是一樣。或許真的有人生下來就有同性戀傾向,他就要學習自律,免得犯罪。我想耶穌說有人生下來是閹人,可能正是這個意思。

  或許有人會說:「這些都是反映了當時社會的道德觀與文化,今日時代不同,我們不可以用二千多年前的價值觀道德觀應用在今天。」

  這正是福音派與自由派對聖經不同的看法了,如果我們以為聖經是二千多年前寫的,不適合如今的世代,我們就問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我們何必再看這不合時代的聖經,作為我們信仰與生活的指南呢?或者說得直一點:我們何必說自己是基督徒呢!」

  

  基督徒應否把我們的信仰加諸於別人身上?

  我想這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了,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容納不同信仰、宗教、觀念、價值觀的自由社會。我個人認為我們是不應該把我們的信仰硬加諸於眾人身上;但我們卻可以用理由去說服其他人去立一些與我們信仰沒有衝突的法律,這就如傳福音一樣,我們不可以強迫他人接受我們的信仰,但我們可以透過分享和理性的討論,傳福音與其他人。

  我們又要把sin(罪)與crime(刑事罪行)分別出來,例:聖經說,如果我們心裡向婦女動淫念,這是罪,但我們沒有理由把這樣的一個人控訴入獄,這是極不合理的事。事實上,一二五二年Pope Innocent IV的Ah Extirpandia把叛教徒燒死;或是一八六九年美國的禁酒令,都是明顯的歷史例子,這樣的做法只會引申極大的問題。

  然而,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尤其在法律諮詢期間,每個市民都有權去發表意見,我們可以不聽取他人的意見,以為他所說無理,這是他自由的取向,但如果我們因不同意某人的看法,就人身攻擊,甚至污言穢語去辱罵,這不但是有失民主精神,這才是真正的霸權了!

  

  基督徒對同性戀人仕的看法

  正如上述聖經是把同性戀人仕與同性戀行為分開的,一個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並不是犯罪,正如一個人有性慾也不是犯罪,但聖經卻清楚告訴我們,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無論是異性的、同性的都是犯罪,而聖經又界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我個人相信,或許有些人是天生為同性戀的,但我不相信所有同性戀人士都是天生的,或許有人問道:「神豈不是對這些人很不公平?」我的答案:「其實,不少異性戀者都沒有婚姻配偶,聖經也禁止他們與一個不是他太太/丈夫的人進行性交,他們也如那些同性戀人士一樣,也是『不公平』的。是『公平』或『不公平』,我不作定論,對那些嫁/娶後不好的,可能所受的傷害就更大!」

  事實上,把同性婚姻視為合法,對整個社會影響極大,去年美國加州人民立訂第八題案(界定婚姻是一男一女),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因為加州居民看到這立法對整個社會,不但在道德倫理上,甚至在經濟上、商業上、教育上、社會服務上都有著重大的動盪,所以就是在這樣一個自由的加州,他們還是否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這是值得我們參考的。

  最後,我和你們分享我自己個人的經歷,我在三藩市牧會十多廿年,也牧養過一些同性戀的弟兄姊妹,也曾陪伴過一些因AIDS而死的同志,走他人生最後一程,我內心直至現在也不能忘懷這些經歷,AIDS是一種非常可怕和恐怖的疾病,我腦中也浮現出那張驚惶和不安的面孔,他好像控訴說:「為甚麼不早告訴我這後果,要我受此痛苦呢?」我當時對美國政府隱瞞了很多事實而感到憤怒,如:

  在三藩市,患AIDS的病人中其中佔60%是同性戀人士;

  據UCSF研究,避孕套的意外高達50-60%,是非常危險的;

  同性戀人士是AIDS高危一族。

  這些經歷叫我更覺得有責任去告訴那些同性戀人士:「請你三思,愛惜你的生命呀!神是愛你的呀!」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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