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人提出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性傾向歧視條例會促進同性婚姻,這個論點令好些人摸不著頭腦,因為歧視條例與婚姻法皆屬條文法,前者並沒有凌駕後者,大家屬於不同範疇。
表面上性傾向歧視條例跟同性婚姻的確是兩碼子的事,但我們看看民政事務局副祕書長余志穩在談論性傾向歧視條例時的一段話,就知究竟:
「香港法例存在若干歧視少數性傾向人士的地方,例如一男一女異性婚姻才算合法,同性戀者在外國合法結婚後回港也不被承認,無權以夫妻身分申請公屋、報稅,遇緊急事故時亦無權簽紙授權醫生為其配偶動手術。」(〈禁性傾向歧視勢掀激辯〉,《東方日報》,2004年12月27日)
明明在談歧視條例,但所舉的所謂「歧視」例子,都關乎婚姻,更強調那都是含有歧視性的法例,可見性傾向歧視條例與同性婚姻有關,是為後者鋪路。其實法律條文之間並非秩序井然,而是有機會相互矛盾的,只是平時大家河水不犯井水,相安無事,若非遇上特殊情況,就毋須由法庭一判高下。現在的問題是:當性傾向歧視條例通過,就表示要由法律的手段消除所謂的性傾向歧視,這時候整個論述便可轉變為:「政府既已承認同志遭受歧視,應立法保障其權益,讓同性戀者得到與異性戀者相同的待遇,為何容讓同性戀人在報稅、申請公屋、婚姻、領養等重要生活項目中繼續受歧視?」
雖然歧視法沒有凌駕性,但不代表不可以用條文法來打條文法。而歧視條例有一個特色,就是它本身頗為「戰鬥格」,專門用來打抱不平;用歧視條例來打其他條例,對方通常只能防守,而難以反擊,即是說,可以用歧視條例來控告婚姻法違反性傾向平等原則,卻不能倒過來用婚姻法控告歧視條例侵犯婚姻制度,這跟遭民事起訴的辯方遭遇差不多:就算贏了官司,也很難要求控方賠償其損失,更遑論反指其誣告。
所以,即使說要以歧視法來打贏婚姻法,過程很艱鉅,但訂立歧視法無疑給了同性婚姻一定的法理基礎,令同性婚姻的訴求邁進一大步。
【要聞】
【教會、機構短訊】
【教會之聲】
【時事透析】
【息息相關】
【黃金歲月】
【羊圈守望】
【畫中有話】
【人間如話】
【誠心所願】
【教會今昔】
【文林】
【每週新書】
【神學探索】
【真情真性】
【牧養全攻略】
【交流點】
【未圓語絲】
【中年信徒】
【讀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