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認罪恢復貞潔的途程中,緊接知罪及悔罪之後者,正是「陳罪」。我們必須在聖靈的光照中、上帝的鑒察下,仔細地向天父陳述自己犯罪的經過,有若中國人所謂閉門「思」過。
大衛坦然向上帝招認:「我向祢犯罪,惟獨得罪了祢,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祢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詩五十一4)
請留意在祢眼前行了「這惡」,是專指一項過犯,雖然在本詩篇中沒有詳述是甚麼惡,卻充分流露大衛一個衷誠的交待,相信拿單先知勸諫大衛之後,他經歷了一段深層痛悔的過程,期間飽歷被「棄絕」之苦(請參閱第十一節),最後得到天父的接納與挽回,在深感上帝恩情重如山的情況下,寫了詩篇五十一篇及三十二篇,抒發認罪蒙恩的情懷。
「陳罪」是認罪的其中一環,不單要把「這惡」的表面罪狀縷述,更要追溯過犯背後的罪性。例如講人是非,這是一種罪過,但背後的罪性可能是嫉妒,亦可能是驕傲,甚而更複雜的交替罪性,單陳述表面的過犯未算深層認罪,除非「思過」到一個地步,明白了解誘發犯罪的動機與因由,並仔細的逐一向上帝交待,這才是有效的「陳罪」。
正如奧古斯丁的「懺悔錄」,有非常深入及全面的陳罪,例如他憶述少年時候有一次糾黨破壞鄰家的梨樹,把梨子全都搖掉下來(這是罪過),但罪性原來不是「貪吃」,因為他明知該棵梨樹的果子不好吃,但為何仍要作這惡呢?歸根結柢是「破壞」的罪性,為了犯罪而犯罪,在過程中得到快樂,妄顧破壞了大自然的生態。雖然奧古斯丁在二十多年後驚慄自己的卑鄙罪性,但原來「破壞」只是搗梨的其中一個罪性,還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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