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我們需要不偏不倚的執法者


1887 期(2000 年 10 月 22 日)
◎ 交流點 ◎ 鄭順佳(中國神學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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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同意蔡兄對公民抗命的看法。從法律的角度看,倘若一條法例無法得到大眾的認同,又或大眾覺得難以遵守,在民主社會而言,是必須修改的。因為若很多人相繼違法,法律的效用以致法律的尊嚴盡失,反而得不償失。

  平心而論,示威遊行若能事先與警方打個招呼,讓警方在交通上作安排,實在是明智之舉。在通知警方與警方批准的非此則彼選擇中,可否在中間落墨?若示威對社會產生太大滋擾,效果會適得其反,始終亦有輿論制約。然而若警方濫用公安條例,實在難以制衡。故我認為應廢除此法例。

  公安條例問題之所在,是法例要求示威先得警方批准。背後擔心的,是警方會借此權力壓制言論自由,歸根結柢是信不過在行政主導下的警方,當然也向律政署投以不信任票。這不信任並非捕風捉影,毫無根據。例如早前示威警方大播古典音樂,又或近期的鍾庭耀事件,的確教人憂慮。若比較學聯成員與胡仙對社會做成的損失,政府實有偏袒之嫌,檢控與否的標準也令人質疑。反對公安條例只是個導火線,也標誌著市民害怕示威的言論自由會因法例而拱手讓出。面對這形勢,律政署及警方得重建市民對他們的信心。

  法治不單需要健全的法制,更需要不偏不倚的執法者。就逮捕學聯成員及發警告信給北角某屋村居民而言,很難令人相信執法者是公正不訶的。而且發信警告該屋村所有住戶,針對他們的居民大會,是否維護社會秩序,是否為大眾利益著想,是否理性的行動,的確令人懷疑。若把這麼大的權力賦予一個一而再經事實證明未能勝任的執法機構,我會不寒而慄。

  從基督教倫理的角度看,一般來說,公民抗命宜在以下的原則下進行:(1)計算代價;(2)目的在改革法律,好保障社會秩序;(3)是最後選擇;(4)清晰知道所針對的錯誤;並背後的含意;(5)謹慎所採用的方式;盡量以非武力的方法行事;(6)尊重現有的結構;(7)對社會有實質的貢獻,為建制去除壓制的元素,叫建制更能服務社群。若能正視這七項原則,相信公民抗命可更理性和正面,形象可大大不同。若能符合這些原則,信徒的參與無疑是履行天國的使命,見證上帝的公義,有份於文化塑造,牧者會否積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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