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低工資」聯想


2425 期(2011 年 2 月 13 日)
◎ 教會之聲 ◎ 區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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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者多勞,多勞多得;是社會必然現象。(雖然這個「能」的性質的認定,會隨時代而改變;況且由誰去定「能」的規則,更是深層的社會利益分配問題。)無論如何,為免社會淪於「獸性的」弱肉強食,「最低工資」帶來就業者基本的酬勞保障。

  教會機構也有僱主身分;概括而言有兩大類薪酬制度。一般堂會機構多採用公司人事管理方式,有明確的薪酬編制;多能達到「最低工資」的標準。圈內另有部分「福音機構」,尤其稱作「信心機構」的,可能按募集獻金而定「浮動薪酬」,則「最低工資」的意念或會帶來省思。

  不少「信心機構」都有薪酬編制,但要求同工自籌薪金;並且各同工募得的捐獻又並不歸屬個人,都一概注入機構的總財庫中,每月就按比例發薪予各人。由此,募款少的不會少收,募款多的不會多收。若獻金短少,則全體按比例折扣發薪;若獻金豐足,則累積起來備用,例如可以補回過去的欠薪。

  由這些運作意念看來,這類「信心機構」是一類「凡物公用」的「公社式」使命群體。自初代教會以來,一直至現時的天主教修會,都有這類力行實踐人類平等博愛理想的使命團體。有些宣教者及牧者更是不單不論薪酬,還盡心歇力、甚至兼職賺錢、出資去幫補機構的資財欠缺。

  從「最低工資」的意念看這類「信心機構」的這種薪酬,也許認為是一攤糊塗賬;也許認為其中人物都是奇人怪事。有時機構中人也會自我迷惘,疑惑這種另類薪酬安排。當「最低工資」成為法例之後,集體籌薪、浮動發薪、甚至折扣發薪,會否違法呢!

  「凡物公用」的「公社式」募款和支薪方式,從基督教倫理角度,是屬於「超義務」的美德。這並非人人需要做、人人可以做的。這類「信心機構」的同工,本是一群互相委身、彼此認同、力行實踐人類平等博愛理想的使命團體。他們根本不會視自己為謀生的僱員,不會視每月所得的生活費為回報工資。帶著「打工」意念者進入這些群體無異走入迷宮。所以首先要認定這類「信心機構」的宗旨和方針,否則加入去幹甚麼!

  此外這類「信心機構」的主管必須敏於時勢,有誠信品格。我們無需放棄「凡物公用」的「公社式」使命群體,這本是教會的悠久理想傳統。然而機構的「凡物公用公社式」支薪,必須公正公道、表裡一致。例如不會「瘦下肥上」,不會只對事工慷慨、卻有意或無意中對同工的生活需求刻薄。世俗社會尚且發展出酬勞的基本保障,何況作主的見證的群體呢。

  教會是社會的一部分,社會的任何動態都會影響著教會。我們需貼近社會脈搏,以聖經原則合宜應對,好使教會能有具生命力的見證。

區伯平(資深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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