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妥善處理會眾資料
 可免觸犯個人私隱條例


2410 期(2010 年 10 月 31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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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已於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在聯會教牧中心舉辦教牧長執專業培訓講座第二講。由香港執業律師廖智基主講「教會資料與個人私隱」,他向會眾詳細說明何謂個人資料,以及建議教會如何妥當處理會眾資料。當日逾七十位教牧同工赴會。

  廖智基首先向會眾解釋何謂私隱,他指出私隱權乃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廖智基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其旨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的私隱,並就附帶事宜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個人資料乃指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廖智基認為這定義並不清晰,但亦難以具體界定個人私隱的內容。

  講員提醒資料使用者不得作出違反任何保障資料原則的作為,或從事違反任何該等原則的行為,但如該作為或行為(視屬何情況而定)是根據該條例規定須作出或進行或准許作出或進行的,則屬例外。保障資料有六大原則,包括: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個人資料的使用、個人資料的保安、資料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及查閱個人資料等。

  當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接到投訴時,專員須就有關投訴對資料使用者進行調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資料使用者可能屬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而自行進行調查。凡專員在完成一項調查後認為有關資料使用者正在違反該條例的規定,或已違反該條例下的規定並相當可能持續或重複違反,則專員可向有關資料使用者送達書面通知。

  講座設立問答時段,會眾非常踴躍發問,廖律師一一解答疑問。當中有人問及教會在其通訊中,是否可公布各信徒的奉獻情況?廖律師建議,教會最好在奉獻封上標明「是否同意被刊登名字及金額」的字眼,讓會眾自行選擇;當教會外請講員講道,若講員只同意將其講稿放在該教會網站,就不可以在其他途徑發放;教會要妥善保存迎新卡,因其上有很多個人資料;教會亦須妥善存放會眾的資料。廖智基指出,教會向會眾拿取個人資料,最主要是必須告訴對方拿取資料的目的。他建議教牧長執若有任何關於私隱的問題,可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或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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