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性傾向歧視系列之四
先進人權=道德解放?


2139 期(2005 年 8 月 21 日)
◎ 真情真性 ◎ 關啟文

分享: 推特推介 Whatsapp 電郵推介 電郵 臉書推介 臉書 推特推介
 

  不少支持性傾向歧視法的人,都愛引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一九九二年的裁決:「性別」這範疇已包含了「性傾向」,所以認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可直接衍生性傾向歧視法的必須性。事實上,國際性的人權組織也多次要求香港政府制訂性傾向歧視法,政府的官員要定期去開會遞交報告,也承受不少壓力。若立了法就一勞永逸,官員也不用在國際性會議再解釋甚麼。而民間也有不少聲音,埋怨香港跟不上國際人權的先進標準。

   我們也接受普世人權標準,但卻對某些國際人權法的詮釋趨勢不敢苟同,上兩週的專欄已指出,「性傾向」這概念沒有在基本人權文獻內出現,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九二年的裁決也疑點重重。我們應以合乎中道和常識的方法去詮釋國際人權公約,但現在我們看到的趨勢是,一些極大爭議性的道德概念本來是備受質疑的,但現在藉對公約的任意詮釋,反客為主,甚至以人權的名義提倡,反對者就變成反人權的反動分子!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可以認定「性別」(sex)包括「性傾向」,難保將來不可以把 “sex” 解作性愛生活方式(sexual lifestyle)或性喜好(sexual preference),那時不能被歧視且必須受法律保障的「人權」,也可包括多元性愛、性虐─被虐狂和亂倫,難道我們又照單全收?其實若各種各樣的性愛生活是人權,那為甚麼吸毒的生活方式又不是人權呢?事實上在今年加拿大的卑斯省選舉,就有一個「大麻黨」參選,他們就認為吸食大麻是人權,不應受法律規管,別人也不應歧視。若喜歡吸毒、亂倫和濫交的人都有平等人權,且不應受歧視,那按同樣邏輯,我們也應制訂「吸毒、亂倫和濫交歧視法」吧?縱然這是國際人權的趨勢,難道我們就應毫不猶豫地跟從?

  有些人的確會回答:「是的」,因為他們甚麼價值都懷疑,但唯獨「先進」的人權思想卻奉為金科玉律。這種盲從的態度是我不能苟同的,我們的常識和道德意識告訴我們,人權是有限制的,我們也不應騎劫「人權」的語言去顛覆道德標準和良好社會風氣。國際人權的潮流不一定要絕對跟從,特別當今天這個潮流好像導致一個後果,就是人權愈「先進」,道德愈敗壞。然而,真正先進的社會應該趨向美善,道德敗壞的社會並非真箇先進。所以,某些「先進」的人權標準其實是人權的濫用,只會帶來社會的倒退。


【要聞】

【教會、機構短訊】

【教會之聲】

【時事透析】

【息息相關】

【黃金歲月】

【羊圈守望】

【畫中有話】

【人間如話】

【誠心所願】

【教會今昔】

【文林】

【雲彩見證】

【神學探索】

【真情真性】

【牧養全攻略】

【交流點】

【未圓語絲】

【中年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