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性傾向歧視系列之三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人大釋法」


2138 期(2005 年 8 月 14 日)
◎ 真情真性 ◎ 關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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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談及不少支持性傾向歧視法的人,都愛引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然後訴諸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一九九二年的裁決:「性別」這範疇已包含了「性傾向」。因此,應為同性戀者制訂性傾向歧視法。

  國際版的「人大釋法」?

  其實以上裁決是難以有說服力的,性別歧視與性傾向歧視本來就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建基於別人的性別而有的歧視,後者則指建基於別人(不論性別)會感到同性還是異性有性吸引力而有的歧視,所指的行為根本不同,如何能說性別歧視已包含了性傾向歧視?事實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沒有清楚交待其裁決的理由,它所提到性傾向和其他受保護類別,都是先天的。與坊間流傳的神話相反,這種說法其實有極大爭議性,並缺乏堅實的科學證據。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在一九六六年草擬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裁決卻只是一個主要由西方意識形態主導的組織,二十六年後加上去的詮釋。在這期間,很多不同的西方法庭都曾考慮把「性傾向」加進「性別」,但大多認為這詮釋並不成立。我們若考慮當年的背景,實在難以相信在三十九年前的文化,國家領袖所理解的「性別」已包含了「性傾向」!這種詮釋似乎只是為了政治正確,把公約沒有的內容強讀進去而已;並沒有真箇尊重公約的原意,豈不是國際版的「人大釋法」嗎?也難以說這詮釋對簽署國必然有約束力。

  人權概念不應隨意擴充

  人權概念並非不可以擴充,但若要擴充,一定要有非常好和爭議性不大的理據。我們不可忘記國際人權理念的興起主要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那時國際社會為了制衡希特拉那種侵害人性的暴行,所以要建立普遍的標準。我們若隨意擴充人權的內容(特別是歧視法那種基於「公平理念」的禁制性法律),就會適得其反。如何界定「公平」是有很大爭議性的,在不同文化都有差異。性傾向歧視法已假設了同性戀是沒問題的,這對不少國家(如回教國家)和人士都是不能接受的,若堅持「性傾向歧視法」必然是人權理念的內容,只會損害人權理念的普遍認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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