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人士質疑《性傾向歧視法的不寬容──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小冊子中的個案有誤導他人之嫌,且用這些案例挑動別人的恐慌,指摘製作機構沒有誠信。在此我略作回應。
批評者認為小冊子中提及一位加拿大卑斯省的老師甘柏寧(Chris Kempling),因他在地區報紙批評Gay and Lesbian Educators of BC(GALE BC)的同性戀教材而被解僱的案件有誤導性。因為他是被政府設立的英屬哥倫比亞教師學院(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裁定違反教師操守,被停職停薪了一個月,最後吊銷他的教師牌照,無法再執教鞭。他們看來這事件並非因為性傾向歧視法而引起的,只是他違反了專業操守而已。
可是他違反了甚麼專業守則?甘柏寧老師對同性戀的批評是:「我對給予同性伴侶法定的兒童撫養權表示擔心,是因為同性戀關係明顯不穩定和短暫。」「很多宗教都會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很多精神健康專業人士,包括我在內,都認為同性戀是不正常的心理和社會影響的結果。」
曾有老師指出甘柏寧作為教育工作者提出自己對下一代成長的憂慮,是忠心地履行了他的職責,他引述的是社會上部分人相信的觀點,是要指出同性戀的可能成因,就因這樣便「違反」了「專業」操守?甘柏寧贊成要寬容同性戀學生,他所做的不是針對少數性傾向的同學,只是批評宣揚同性戀的教材而已,這也不可以?
有些人說這與言論自由無關,只是專業資格的問題,但若在香港,一老師批評學校「愛國教育」的課程,因而被教育署取消教師資格,我們會認為與言論自由無關嗎?為何作為老師卻不可以發表意見批評?只因為加拿大有性傾向歧視法,卑斯省把這應用到教育領域,將「不認同同性戀」也定性為「性傾向歧視」。我們可以說這是只「專業資格的問題」嗎?
據我們所知甘柏寧先生後來找了一份輔導的工作,但最近由於寫了一篇維護家庭的文章,再次被停職三個月,所以現在全無收入,又要支付龐大的訴訟費用,所以環境極為艱難,連開車到溫哥華也不可能!批評者多番污名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者,認為「逆向歧視」只是子虛烏有,其實為了誤導公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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