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難逃!(上)


2116 期(2005 年 3 月 13 日)
◎ 真情真性 ◎ 黃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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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機會委員會前主席朱楊珀瑜曾提及:「歧視分兩種:『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直接歧視指當任何人基於另一人的殘疾,在相似的情況下,給予該有殘疾的人的待遇,差於他會給予非殘疾人士。........間接歧視指向所有人施加同一條件或要求,但在實行時會對殘疾人士帶來負面影響,對殘疾人士不利;而又沒有充分的理據,解釋為何要施加有關的條件或要求。」

  無獨有偶民政事務局副祕書長余志穩在談論性傾向歧視立法時,也曾有類似的分類。我們稍作修改便看出當中的問題所在:「直接歧視指當任何人基於另一人的性傾向(如同性戀),在相似的情況下,給予該有此性傾向(如同性戀)的人的待遇,差於他會給予非此性傾向(如非同性戀)人士。........間接歧視指向所有人施加同一條件或要求,但在實行時會對某性傾向(如同性戀)人士帶來負面影響,對此性傾向人士(如同性戀)不利;而又沒有充分的理據,解釋為何要施加有關的條件或要求。」

  在此界定下,難怪余君說:「有些人並不以為他們在歧視,他們還強烈地以為自己所做的是對的。」因為在直接及間接歧視下,任何差別待遇都將做成歧視!如果通過「性傾向歧視法」後,我們一眾反對者,真是「法網難逃」。

  某支持立法者曾提供一些「性傾向歧視個案」,當中提及一位入讀神學院的同性戀信徒,由於學院宿舍不承認同性戀伴侶的關係,須要與其伴侶分開居住。之後於教會實習,因教會發現其同性戀身分而被辭退。這位支持者認為,一旦性傾向歧視立法,是有辦法控告神學院和教會的。假如,你堅守信念,你將難逃法網。

  或許你認為只要有充分的理據,解釋為何要施加有關的條件或要求,那便沒有問題了,但真的如此嗎?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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