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需維護同性戀異見分子的權利


2113 期(2005 年 2 月 20 日)
◎ 真情真性 ◎ 黃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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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認為真正擁抱多元社會的人,便要尊重彼此的不同。在多元社會中,我們學會尊重他人的選擇。那管我喜歡與否,我們仍要容許他人作出合乎情理的批評,因為這是每人皆有的權利-言論自由。不論我們立場怎樣分歧,我們仍要讓對方發言,表達你的觀點。

  此外,我相信每個人都有宗教自由,即使我不認同某些信仰立場,可是我不會強迫對方放棄他們的信念,因此我不會立法迫使守齋的佛教徒食葷,因為這有違他們的宗教自由、信仰良心。可是今天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法的人士,卻沒有尊重我們這些「異見人士」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

  同性戀異見人士的權利,在支持性傾向歧視法團體的衝擊下,已經蕩然無存了!

  當通過性傾向歧視法,老闆解僱一位表現不理想的員工時,只要那僱員宣稱自已是同性戀者,老闆就永遠處於一個不利的位置。試問這樣對公司公平嗎?

  性傾向歧視法,令那些宣稱自己是同性戀者多了更多的保障,因為老闆若要裁員,為怕麻煩被人告,大有可能先向異性戀員工開刀。試問這樣對其他員工公平嗎?

  家長及教師更不可以基於傳統家庭倫理教育下一代,他們只可以「知道」「同性戀與異性戀是沒有分別的」、「跟同性談戀愛與跟異性談戀愛沒有分別」、「跟同性發生性行為也很正常」。試問這樣對下一代公平嗎?

  各位或許以為筆者危言聳聽,可是美國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一神父John Buchanan,拒絕聘用一同志在他的天主教學校任教,在一九七七年被控訴,他雖然最後勝訴,但已花去大量金錢、時間和心力,而控方的律師的薪酬則全由政府支付。

  同樣,安大略省的一間天主教中學舉行畢業舞會,一位同性戀學生和他的男伴要參加,但學校以有違學校的天主教信仰為由不批准。學生在同志組織的支持下上訴,二零零二年,法庭判學校敗訴。

  此外,加拿大多倫多地區有一個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製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二零零零年二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

  筆者引用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本地同志團體正整裝待發,相信當通過性傾向歧視法後,不少團體將陷入法律訴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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