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澄清先於判斷


1869 期(2000 年 6 月 18 日)
◎ 交流點 ◎ 徐濟時(宣道會香港區聯會研究及培訓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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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姊妹的記者生涯引起了論盡別人的倫理思考,筆者四十多年來的教會生活,亦耳聞目睹不少論斷而帶來的教會災難;自己做了牧者亦親身經歷過自己付上最多心力的信徒論斷而悲憤莫名。雅各說舌頭如火,能點燃最大的樹林(雅三5-6),將百山遍野的屬靈生命與工程破壞得毫不留情。然而,論斷在聖經中實非一面倒的負面,其原文有法律審定、理性判斷、屬靈決定及神在末日審判等正面意思,有關經文亦不少,或許就讓我們走馬看花一趟。

  第一方面,對於自己也隨時犯上的罪,我沒有論斷別人的資格,這包括自己犯更嚴重的罪(太七1-5勉先拔自己眼中梁木)及自己犯同樣的罪(羅二1-5提先要自我悔改)。其次,在似罪非罪的事上不宜論斷,這往往涉及一些因神學觀點、文化差異、知識多寡、信心強弱、處境相異等而做成的富爭議性的事,如昔日的吃祭偶像之物(羅十四及林前八至十章的結論是在某三種處境下不可吃,在某兩種處境下可吃),今日的看戲、跳舞、飲酒等。

  第三,論斷要按真相,這包括三方面:按公平(約七22-24謂斷定是非總需公平)、按實據(約八15-18主稱不像人憑外貌判斷)及避免批評動機(林前四1-5保羅不辯論自己的忠心問題,只交主判斷)。最後,教會內的罪惡要嚴加審判,教外人有世上的法律制裁,教內人有教會的紀律處分(林前五11-13)。然而,指證弟兄的罪要真實無偽,憑兩三個見證人(太十八15-17),且憑看透(原文字根是論斷)萬事的屬靈人(林前二15)。再者,不要將教內的相爭向不信的人求審(林前六1-6)。

  看過以上經文,我實在不敢隨便論斷,但也要在真理中審斷,或許可借助思考方法一條金科玉律來實踐以上原則,就是「澄清先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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