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胎父母的創傷


2788 期(2018 年 1 月 28 日)
◎ 城市心靈 ◎ 吳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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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云生育是高風險,懷胎十月的過程其實存在不少危機。

  若孕婦不幸在受孕二十四週內失去胎兒,按照現時的法例,胎兒仍未符合「非活產嬰兒」的資格,父母不能夠將死胎領取出來,更遑論可以為其舉行告別禮。對許多父母來說,這未免是十分傷感的事情。

  以前的女性流產失去胎兒,不少覺得是不光彩甚至不吉利的事情,只把創傷內藏心中,不了了之。但隨着社會進步及對人權的重視,近年多了失胎的父母要求領回胎兒的遺體,即使是未足二十四週的,二零一五年有兩宗;二零一六年有八宗;二零一七年單是上半年已激增至十三宗。

  但問題來了,二十四週或以上的死嬰因符合「非活產嬰兒」的資格,可正式火葬或土葬,但未滿二十四週的,現時除了安葬在柴灣天主教墳場的「天使花園」,其實是無處容身。但要葬在「天使花園」, 除非父母或其中一位是天主教徒。

  我們明白二十四週以下的死胎因為體積太小,火化也不會有灰,土葬亦符合不到現時的墳場條例,但有關當局必須體諒當事人的心情,想方法幫助他們藉着適當的方式向胎兒道別,而不是當為「醫療廢物」由醫院棄置算了。

  人世間一切的離別,以父母失去兒女為至痛。《撒母耳記下》記載貴為一國之君的大衞王,因愛子重病而一蹶不振,終日卧床唉哼呻吟,老臣子扶他起來,「他卻不肯起來,也不同他們吃飯。」可見他的悲傷不足為外人道。

  最近有齣美國電影叫《廣告牌殺人事件》,講的也是痛失愛女的母親如何性情大變,亟亟尋求報復。其實失去胎兒和失去兒女同樣令父母痛苦。還他們一點尊嚴,讓他們好好道別,對他們面對將來,必定有裨益。

  我曾幫助過不少失去胎兒的父母辦告別禮,只是簡短的半個小時,誦讀一段經文,唱一兩首聖詩,為父母及不幸死去的胎兒祝禱,將小生命交付造物者,父母其實已得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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