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世紀性文化反思系列(二十六)
 成人權利與兒童福祉—孰輕孰重?


2692 期(2016 年 3 月 27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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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正就法律改革委員會《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的擬議法例諮詢公眾意見,報告書的重點是將「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該模式強調父母雙方於離婚後對子女仍然有持續的父母責任,而非兩者之間的個別父母權利,強調按照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有關建議是要針對以往法院經常將子女的管養權判給父母其中一方,至於另一方則只限於探視子女而已,法院近年已認同父母雙方盡量保持直接參與子女生活的重要性,這才符合兒童的最大福祉。故此,法庭近年對離異家庭較多作出共同管養權命令,在這類命令下,雖然子女的日常照顧和管束是由父母其中一方負責,但父母雙方都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和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即使其中一方或雙方再婚,該等責任仍然繼續。

  當香港的法律正在邁向更有效保障兒童福祉的同時,社會上卻有另一批人士正在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大家可能會問,同性婚姻合法化與兒童福祉有甚麼關係,同性婚姻只是要求兩個成年人的權利得到保障,並不會侵害兒童的權利或福祉。這是因為這些人嘗試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同性戀家庭領養分開處理,但事實上,兩者根本不能分割,全球已有二十二個國家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本來尚有一個國家—葡萄牙只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不准領養小孩,但國會在二零一六年二月十日表決是否讓同性戀家庭領養小孩時,最終以一百三十七對七十三票大比數通過,使全世界所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都容許同性戀家庭領養兒童。因此,同性婚姻與同性領養是不能分割的。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礎單位,亦是兒童成長的搖籃,同性戀家庭使兒童從一開始便失去爸爸或媽媽,只有兩個媽媽或兩個爸爸,同性領養並沒有將兒童福祉放於最高位置,而是將成年人的個人「權利」放於最高位置,這完全是與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背道而馳。兒童是社會上最弱小的一羣,並不是成年人的附屬品,需要在父母、政策及法律的配合下,尊嚴及權利得到保障,才能健康地成長,發揮所長。因此,作為負責任的政策制訂者,當面對一些嚴重影響兒童福祉的重大爭議政策和制度產生或改變時,必須能以兒童的最大利益去考慮、判斷和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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