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水煮蛙話民事結合
第 2689 期(2016 年 3 月 6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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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同性戀運動支持者多次要求香港設立民事結合制度,這制度聽起來不錯,既可避免同性婚姻的爭議,又可以給予同性戀者多些保障,不失為一個兩全其美的做法。有這個想法並不令人驚訝,只是現實與意願未必相符,因為大部分人對民事結合制度的內容及影響缺乏了解。一般而言,民事結合只容許兩名相同性別的戀人註冊,讓他們享有如異性已婚人士的權利及福利,例如英國於二零零四年訂立《民事伴侶法》,容許同性戀伴侶註冊為民事伴侶,民事伴侶雙方擁有猶如婚姻關係中夫婦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涉及的範疇包括稅務、社會保障、「遺孀」的房屋租住權、遺產處理、領養權、離異後的物業及財務安排、保險等等。
二零一四年,英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沒有取消民事結合制度;因此,同性戀情侶可以選擇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異性戀情侶只可以選擇婚姻。今年初有一對異性戀情侶挑戰有關做法,認為是歧視異性戀者,要求異性戀情侶也可以有權選擇民事結合,最終法庭判他們敗訴,原因是他們並沒有因此有任何損失。再者,民事結合制度亦有可能會於幾年內取消,延伸民事結合制度至異性戀情侶是浪費資源。
在英國,民事結合與婚姻除了名稱上不同外,所享有的權益及保障是一樣的。
除了英國,澳洲首都領地明文規定民事結合在法律上享有與婚姻的同等待遇。說到底,其實民事結合和婚姻幾乎沒有分別,而民事結合早晚亦會轉變為同性婚姻。
在香港,同性戀運動的支持者知道要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困難重重,於是先提出以民事結合保障同性戀者享有一些權利,到米已成炊的時後,便可以名正言順地要求同性婚姻。大家考慮《民事伴侶法》或《同性伴侶法》時,根本不能完全抽離同性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