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世紀性文化反思系列(七)
 「民事結合」對社會及宗教團體的影響


2667 期(2015 年 10 月 4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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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結合」與「性傾向」和「性別重置」是不能分割的議題,三者互相連結,互為一體。事實上,「性傾向歧視法例」和同運人士的性生活是不可分割,並往往會為同性婚姻鋪路?如「性別認同」成為法例,政府如何處理已婚「性別重置」人士的異性婚姻?芬蘭政府強制要他∕她們離婚而以民事結合作登記,便要面對法律訴訟。英國准許繼續享有從前性別的權益,從而製造「性別重置」人士的獨有雙重權利。

  一旦相關法例獲通過,社會上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士就要全然接受「民事結合」條例;宗教機構和個別持守信仰人士,就會面對同性伴侶所採取的法律行動,挑戰其歧視行為是否受例外情況豁免。

  紐西蘭奧克蘭聖公會便曾被「男∕女同性戀者聖職人員協會」控告,教會因一名男傳道的性傾向和與一同性男士同居,而拒絕為該傳道提供「按牧」需要接受的相關訓練;幸好法庭最後接受聖公會可憑藉其宗教信仰而免責,卻賠上昂貴的訴訟費!但「民事結合」人士∕組織,在申請領養和租用教會營地服務時作出法律挑戰,法庭大多數會判宗教團體敗訴,只有一宗經多次上訴和發還重審的領養問題,擾攘十年。最後,宗教機構才慘勝,不消說的是消耗了金錢、時間及精神!

  如基督教信仰與同運人士的權益有衝突時,法庭便會判決同運人士權益屬凌駕性。因此,基督徒拒絕為同性伴侶提供服務,就須賠上巨額賠償,婚姻註冊官和家庭治療師亦因此失掉工作,甚至入獄等等。

  請大家仔細思量我們對「民事結合」、「性傾向歧視」及「性別認同」應如何作取捨,求主賜我們聰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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