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鉅子—傳揚福音關懷社會的王煜初牧師(四)


2571 期(2013 年 12 月 1 日)
◎ 百年人物 ◎ 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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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及香港華人教會自理制度和規範,理雅各牧師早於同治五年(一八六六年)由香港英華書院出版《聖會準繩》(英譯為The Faith and Practice of a Christian Church),該書分為信道和行事兩部分。信道(見圖)方面所論共有十九題。行事方面是論「耶穌會行事諸例」,在「論設會」一例,開宗明義有載:「凡自立為耶穌會者,以聖經為基,毫釐不可違悖。經中所定會內之制度,則當遵守,以為永遠不易之法。若更有善款,而經內所未刊定者,亦准諸兄弟任意自由。」引用經文為提摩太前書三章十四至十五節;加拉太書五章一及十三節。其次論屬會者。二、論會聚,有謂「會聚之司之事有六:一簡會長老;一簡執事;一鞫斷兄弟不和之事;一簡遣使之人,代會行事;一諫責兄弟過失,意以規正為宗,諫責而外,無有可加於兄弟者;一宣示擯逐之事。四、論會內職事,有謂「信者皆為祭司之輩,而其中更有上帝所簡,以充特職者,遂賜以格外殊恩,使其德備,克盡厥職,以廣基督之體,是故各會宜立會長執事;會長者,新約書或稱長老、或稱牧師、或稱監督,均同一體,然其中亦有分別者,非職有尊卑之異,乃上帝所賦恩賜有殊也。五、論諫責。六、論會內常例外數事:有謂「賙濟會內之貧與寡者,直取法當日使徒規矩,無庸各人私自施濟,當對主發心,將所欲施,交於會庫,待執事裁度支給;會之時用、或有不時之需,均由會眾捐給。」從理雅各所著《聖會準繩》所見,「英華書院公會」早年已有準則給會友遵守,可作華人信徒自理的基礎。

  當歐德理牧師於一八七九年離職轉任香港政府督學(Inspector of School),倫敦傳道會事務則由湛約翰牧師(Rev. John Chalmers)承乏,他對於其時華人信徒的自理是有較深度的看法,認為華人信徒在奉獻的經濟力仍有不足,特別他更關心到自理後的華人主任牧師問題,以及自理堂的堂址問題。而當年華人信徒的聚會仍然寄西人愉寧當的籬下,沒有自建當址,試想如何稱得上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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