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義處理教會事
 法理情兼具平息爭議


2530 期(2013 年 2 月 17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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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公義中的法理情」研討會由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香港專業人才服務機構和Career Matters主辦,以及香港教會更新運動協辦,已於一月二十六日假香港浸會大學舉行。是次研討會由四位主講嘉賓以法律、管理、心理和聖經四個向度,闡述信仰羣體遇上分歧時,如何行使程序公義,會後以分組案例研討模擬個案,有超過六十人參加。 

  香港浸會大學會計及法律系副教授劉冠倫博士說明,在香港不同的組織都有自己的程序,程序公義重點是讓每個人知道相關程序,並且充分明白程序內容。他陳述,對於信仰團體,任何一間教會若根據《公司條例》下註冊,教會執事跟其他公司董事無異,需得到會員大會授權書,否則不能單獨代表教會。如果教會章程未有授權執事代表教會,但執事就人事任免傳道或同工,則有關任免均屬無效。劉提醒,現行的《公司條例》條文未有列明董事的法律責任,如有需要,教會可參考有關案例。若然該信仰團體是按《社團條例》設立,則不受《公司條例》約束。

   管理程序需要合法合理

  鴻福堂執行董事司徒永富先生以切蛋糕為例,勸勉管理人員應該常存「切者後取」之心,在分配程序過程時刻持平公道。他補充,分配公義重視分配結果,程序公義則強調公正持平的流程與制度。他借用自己公司實際管理模式,每年以年度考績、年度花紅及違規處理三項固有程序實踐程序公義。司徒永富認為,雖然公道主觀因人而異,但在程序公平下,所有員工仍能接受不公的分配結果。相反,就算分配結果公平,員工都不能接受黑箱作業。他又鼓勵管理人員應設立公開透明的評考績機制,建立彼此信任,為員工提供平等的晉升空間;面對處分,如革除員工等懲戒,他認為應先成立具公信力的獨立小組,聽取各持份者意見,再作定奪。他強調,對於受懲處之員工,要保留有申訴機制,讓他在程序上得到合理對待。 

  Career Matters International創辦人及顧問胡仕揚先生引用心理學研究結果:當結果對於員工有利時,程序上公平與否,員工的滿意程度均是相若;相反,程序不公,對於結果不利時,員工的滿意程度落差就會很大。胡仕揚點出:「如果程序是公義,就算結果不利,員工的滿意程度還是高的。」他解釋,人總是希望能控制決策過程和結果。每當人愈自覺能控制過程,在過程中有愈大的發言權,愈覺程序公正,就愈能放棄控制結果。在一個組織內,員工對於程序上的公義,在分配不公的情況下,有明顯的分別。

  法律面前帶有恩典和憐憫 

  香港專業人才服務機構執行董事袁海柏先生借聖經兩個事件—耶穌被審和亞拿尼亞欺哄聖靈猝死,藉以解說神的義有別於人所看的「公義」。他指,人的公義是公平公義,神的義是對與錯。耶穌被審在程序上是公義的,但不等於合乎神的義;反之,亞拿尼亞即時斃命,但雖然沒有經過任何程序,但卻是神直接介入而彰顯祂的義。袁海柏強調,聖經沒有提及程序公義,但很多篇章對於程序都有仔細描述,包括出埃及記、利未記、申命記等,都反映神對程序的公平的價值觀:平等不偏袒、功績與相互性,及恩典和憐憫。袁海柏提醒,平等不偏袒除了不偏私富人,同樣包括窮人。另一個價值觀是功績與相互性,一方面我們要論功行賞;另一方面,我們要注意聖經教導我們「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人傷害你的眼,你只可以報應在他的眼,對於刑罰絕不能超越所犯的罪行。他最後提醒,當我們執行程序上的公義,不能單單做法利賽人的法官,只是死守條例上去作出裁決,仍要在法律面前帶有恩典和憐憫。 

  分組案例討論當事人是一個疑似有婚外情的已婚傳道,執事會以其未能成功獲得神學院畢業學歷而解僱,引起部分信徒領袖抗議。劉冠倫教授建議,教會任何裁決應將疑點歸於被告,避免思想入罪,引起爭議。另外,劉冠倫提醒,教會盡量清晰界定權責,例如:教會可於來年會員大會提出特別議案,通過將執事人事任免權清晰地放入章程,對於傳道牧師學歷要求清楚列明。

  司徒永富提醒執事在處理糾紛時,盡量避免將自己視為真理,需要依真憑實據裁決。同時,他建議教會可以就事件成立具公信力的獨立小組去調查。胡仕揚呼籲,在解僱過程中,執事應兼顧各持份者的意見和感受,特別是多尊重當事人及其牧養之信徒領袖。他補充,兼顧各持份者的意見和感受都不能延後處理,要與革除當事人一併處理。袁海柏強調,執事應以恩典和憐憫為原則,在過程中教會執事應該顧念當事人牧會多年的心志,作出更大挽回當事人。袁海柏再次提醒,教會執事要注意刑罰是否大於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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