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歡女愛


2357 期(2009 年 10 月 25 日)
◎ 問道 ◎ 許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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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陰盛陽衰,男女人口失衡,教會情況尤其嚴重,未婚姊妹難覓如意郎君,心急如焚,若死守「信與不信,不能共負一軛」規條,她們恐沒甚麼出路。我認為教會應鼓勵單身姊妹在擇友階段不應自設框框,反守為攻的學習與未信友人談道,例如帶他們參加啟發課程,這或許幫助更大。

  

  教會陰盛陽衰已經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所提出的對策,以前亦不是未曾提出過。反而是今番香港社會整體地面對陰盛陽衰的問題,令人想到男女的比例從來都不是絕對地均等,任何一方找不到合適的對象其實隨時都可以發生。事實上也不需要是男女比例在數值上的差異,就是性格修養的迥異、教育程度的距離、宗教信仰或意識型態的差距,也可以造成兩性難覓配偶對象的困難。

  我的意思是,我們其實不需要一開始就將它視作一個信仰問題來看待。如果人生得一知己便可以「死而無憾」,那麼要這個知己同時是自己的配偶就更不容易了。

  當然,我們還有「信與不信,不能共負一軛」這個思想包袱。不過,當我們細閱其前文後理,便不難發現,使徒保羅在那裡所指的,其實是另一個更大的信仰原則:「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甚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上主的殿和偶像有甚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上主的殿??」(林後六14-16)

  明顯地,這裡是指到義和不義、光明和黑暗、基督和彼列、上主的殿和偶像等壁壘分明、不能共存的重大對立;保羅在這裡勸勉信徒的,是要他們遠離罪惡和不義。(林後六17-七1)「信和不信」,亦必須在這個前提下被理解,而不能勉強將它拉到兒女私情的層次。

  從解釋聖經的角度,明確的訓示當然比原則的引申更為妥當。而對於男女關係,保羅明確的意見是:「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與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與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七12-15)

  我當然知道,這裡所論到的,是一個已婚的關係。但明顯地,在這裡,「信和不信」並未去到先前「光明和黑暗」、「基督和彼列」那個層次,以致信徒「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難道我們沒有理由相信,這才是處理一般男女關係的原則?

  男女相配、雌雄相匹,原是創世以來就已經存在的關係,實在無需再另設關卡。千百年來,不同的民族文化對婚姻都有不同的安排,是一個有趣的社會學課題。至於現代的自由戀愛,亦有它本身的規律。物以類聚,怎樣的生命就吸引到怎樣的生命。如果自己亦不過是虛有其表的基督徒,若勉強找一個敬虔屬靈的對象,也就只是自尋煩惱。倒過來說,生命影響生命,「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上主所召各人的而行。」(林前七16-17)

  生命有它本身的法則,不是一個抽象的規條原則可以規管得了。這是屬於創造的奧祕。是帶領配偶走進教會,抑或被配偶帶離教會,那是實質生命的較量,當然也是教會質素的考驗。至於學習談道技巧抑或參加啟發課程,那就大可悉隨尊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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