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報道須合乎公義


2220 期(2007 年 3 月 11 日)
◎ 交流點 ◎ 胡志偉(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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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經內不曾出現狹義「傳媒」字義,但廣義指向傳播的概念與行動則出現不少。基本而言,我們所信的神本質上就是一位主動與人類溝通的上帝,祂的言語與作為,兩者同樣重要(創一6;9;詩一○五28-36)。神藉著言語建構世界(包括文化在內),世人在溝通過程中認識神的作為。

   亞當犯罪,不單破壞了良好的傳播關係,更令人對神的認知出現障礙,間接造成人與人之間疏離的關係。巴別塔的悲劇(創十一1-9),反映著人的自高自大,以為透過技術,就可人定勝天,取代上帝的位置。人類變動口音帶來的咒詛,就是人對不同文化、族裔或生活方式人士,產生猜忌與恐懼。凡有別於本身的「他者」,

  按照中國傳統文化理解,就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

  因著人性的偏執,對有異於本身文化或生活習慣的事物,採取否定態度,於是美國電子媒體在報道方面就出現此類「辱華」事件。有公信力的傳媒,在報道方面務求客觀公平,按照事實作出合理的分析,而不是先基於本身預設立場,再決定本身的報道內容。

  如美國布殊政府一口咬定伊拉克為邪惡集團,故意向媒體「放料」,透過媒體的獨家報道,揭露敵方藏有大量殺傷力高的武器,從而合理化向伊拉克「先發制人」戰爭,於是媒體的報道成為不義戰爭的工具。當一方標籤「他者」為敵人,立場決定了報道,於是無論文字或影像,務求要妖魔化對方,所謂「報道」自然存有偏差。近日,日本首相公然否認「慰安婦」的史實;明顯是先有立場,後作結論。本港報章,不少也是由既定的政治立場決定其報道內容;同一事件的報道,讀者不多看數份,不能有較完整和公正的了解。

  基督教媒體的報道,不是按本身利益或親疏而「內外有別」,同樣也須秉公處理,公平公開地關注與傳播教會時事;否則我們批評別人的報道「挑起種族成見」,而我們的也好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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