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信仰與社會和諧(上)


2207 期(2006 年 12 月 10 日)
◎ 文林 ◎ 吳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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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最近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會中認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證」(見《明報》2006年10月12日第一版)。文件內容「指出社會公平正義是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當前要健全防範腐敗的體制機制,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監管,以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見《文匯報》2006年10月12日第一版)。

  會議文件臚列了「九大目標」、「六項原則」及「五方面的具體部署」。按分析可重新歸納如下(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學習讀本》中共黨史出版社):

  經濟物質方面:(1)減低城鄉差距,合理分配格局;(2)增加社會就業、保障覆蓋城鄉;(3)提高資源效率、改善生態環境。

  社會秩序方面:(1)完備公共服務,管理水平提高;(2)完善管理體系,建立良好秩序;(3)完善民主法制、尊重權益保障。

  思想文化方面:(1)提高思想道德、建立科學文化;(2)增強創造活力,建設創新國家;(3)實現小康目標、盡其能得其所。

  從文化人類學來重組,上述三大項九小點可相對應於文化結構的三個層次:經濟物質方面便是「器物層次」;社會秩序方面是「制度層次」;而思想文化方面則是「理念層次」(參拙著《傳統與信仰》及《傳統與信仰續篇》二書)。按馬克思主義的說法,下層建築的物質經濟情況改變,上層建築的理念亦相應調整;又或像黑格爾的唯心史觀看法,認為是理念主導地影響著其他層次。但其實兩者間是有彼此影響的互動關係。

二、和諧社會是中西智者之共趨

  自古以來,中西智者都主張建設一個和諧的理想社會。西方哲學一開始,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兩位哲人都主張領導須由智者、能者居之。然而當承擔權責時,領袖便要大公無私,放下個人佔有的物慾,如此統治才能清廉。兩人均強調社會分工、各守位分,如此廣大人民便能各展所長、各有所安。這與柏氏和亞氏所主張的道德人性論有關。他們認為國家社會之管治,猶如個人生命之紀律,又如靈、魂、體的操練一樣。整體而言,都是以人民的福祉作為依歸(參柏拉圖之《理想國》及亞里士多德之"Nichomachean Ethics.")。

  中國傳統儒家的孔子提出德治,孟子主張仁政。除了強調人民物質生活得到保障,以達到「養民」的目標;社會也須建立道德秩序,這就是所謂「教民」了。兩人同樣主張,無論領袖或群眾都需要有個人內心的道德修養,如此社會才能達至和諧(張端穗「天與人歸-中國思想中政治權威合法性的觀念」參《中國文化新論思想篇-理想與現實》台北:聯經出版社)。

三、基督信仰的社會涵義

  基督教強調信仰就是生命,而生命就現世來說,就是生活的整體表現。因此基督教所宣揚的,便是如何在現世中過一種實踐愛的生活-藉以化解內心矛盾,改善人際關係,提昇社會道德,促進國族和諧,並發展世界和平。正如耶穌說,律法的總歸便是愛。使徒保羅更進一步說,較之於「信」與「望」,「愛」是最大且常存的(林前十三13)。而耶穌最愛的門徒約翰也說:「神就是愛,住在愛裡面的,就是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約壹四16)。所以十九世紀時,不少神學家以「愛」來總結耶穌的福音並基督教的信仰。

  舊約聖經記載的理想城邦是「支派聯盟」(Tribal Confederation)。這種政體是由以色列民族十二個支派,共同在神面前訂立盟誓,然後立約組成這個「神主民治」的聯合政府。猶如今天一些聯繫多個州省而建立的共和國政體。至於所謂「神主」便是強調信仰的重要性和主導性,這些因信仰而來的價值,都表達於聖經的律例、典章及誡命;類似當今的憲章和法律,成為社會行為之準則與規範,令國民生活有所保障,有所依據。如此便能激發愛顧關係並促進和平秩序。(例如:中央電視台曾有一個政法講座的節目,由大學教授討論十誡之宗教和法律意義。)

  新約聖經記載,耶穌雖無一個地上國度作為其倫理教誨實踐之地方。但卻因此能將其宣揚的天國教義普及化,放諸四海皆準,成為不受政治地緣限制之信仰實踐(猶如哈佛大學杜維明教授所言,當現代儒家不再是國家主流意識,並無科舉制度支撐後,其發展更大)。

  初期基督教在羅馬政權不友善政策的壓制下,仍不走當時部分猶太人採取的激烈對抗路(奮銳黨的反政府革命);不然便不會有當時歷史上龐大的殉道潮。反而鼓勵信徒為執政掌權者禱告(提前二1-3);尊敬和順從政府領袖之權柄(羅十三1-7);並且在生活各種關係上清楚履行自己的角色和責任,表明自己是上帝之子民(彼前二13-17)。基督教的信仰與價值觀是通過信徒在社會不同崗位和關係上,為鹽為光地表明出來。

  所以在一本著名的宗教社會學著作上如此說:「因此,在結束本書研究的時候,我覺得有必要挑戰傳統觀念中基督教興起的最重要的因素。我的觀點如下:基督教的核心教義激發並保持了有魅力的、解放性的、高效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組織。我相信正是基督教獨特的教義才使基督教有可能成為歷史上最有影響力、最成功的復興運動。基督教教義透過有血有肉的人類得以體現,並且指導人類群體的組織性活動以及個人行為,正是透過這種方式才使得基督教得以興起」(羅德尼.斯塔克:《基督教的興起:一個社會學家對歷史的再思》,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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