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改會《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前指示》
報告書的分析與評論(二)


2200 期(2006 年 10 月 22 日)
◎ 神學探索 ◎ 羅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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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徒應否立遺囑,交待後事,以備不時之需?假如答案是肯定的,我們不難回答另一問題,基督徒應否作醫療上的預前指示,以備不時之需,使家人不用為難?

  真正的問題不是應不應該作預前指示,而是應該如何作預前指示?為甚麼要作預前指示?筆者認為有三種情形應該考慮作預前指示,而有一種情形卻不應作。

  第一類情形如下:我們可以問自己一個問題,假若有一天我已年老體衰,病入膏肓,病情又急劇惡化,生命垂危;但我已有所有家人陪伴在側,去而無憾,我是否仍應堅持醫護人員對我的危病全力搶救?假若醫療干預會令我身心不適增加,甚至陷入長期昏迷,我是否仍該希望醫院用盡一切高科技,阻止我進入死亡;可以拖多久,就要拖多久?假若上述兩個答案都是否定的,我們可以考慮設立預前指示,表達不想接受無效治療。

  《醫院管理局對維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療的指引》(二零零二年四月)對無效治療作狹義及廣義之分。「狹義來說,無效用治療是指生理上無效的治療。當臨床理據及經驗顯示一項維持生命的治療極不可能生效,這項治療即屬無效用,例如為即使是輔以最大的血管加壓藥而仍不能逆轉的毒性休克病人進行心肺復甦。在生理上明顯無效的情況下,醫生沒有倫理上的責任去提供無效治療。」換言之,某些醫療干預在延長病人生命方面根本是徒勞無功,甚至有損無益(身體更多創傷,肋骨折斷)。再者,這種無效的治療對有限及緊絀的醫療資源也造成浪費。基督徒應該比其他人更坦然面對死亡,上帝若收回我們的生命氣息,我們不應作無謂的糾纏。我們可以把這樣的觀點,寫進醫療的預前指示中。

  第二類情形,是所謂廣義的無效治療。這些醫療干預雖然在生理上可有限度延長病人的生命,但要付上生命質素驟降的代價(如大部分時間在深切治療病房,大部分時間昏迷等)。醫管局在這方面的指引如下:「對於大多數臨床情況審視治療是否無效用,實際是衡量治療對病人的負擔及好處,治療雖可延長生命,但要考慮該治療是否符合病人最佳利益。就此廣義而言,由於評估對病人的負擔及好處時須考慮生活質素並涉及價值觀的問題,故此醫護小組、病人及病人家人的觀點也會影響無效治療的決定。醫療的目的,不應是不顧一切地維持生命,而不理會生活質素及治療對病人的負擔。」從病人的角度,我們需要考慮自己的價值觀及可能出現的突然情況。有些人認為以惡劣的生命質素換取多幾天的陽壽是值得的,因為有個孫女在加拿大考完試後便趕回來見最後一面。另有一些人在同樣病情中卻覺得這個交易是不值得,因為他的所有心願已達到,寧願不加搶救而留在普通病房。這樣,雖然死亡不會延遲,但卻能在所有家人陪伴中離世。相反,若堅持搶救,最後卻死於深切治療病房,環繞他的是各種醫療機器,而不是眾家人。在這方面我們的價值觀如何,也可簡潔陳述於預前指示中,並列明願意或不願意付上甚麼代價來換取日子。

  第三類情形,是所謂植物人狀態(正式名稱是「持續性植物狀態」)。這種病況並非絕症,極少人有即時生命危險,可以持續數年至數十年不等,少數人更於長期昏迷後自動蘇醒及恢復健康。這些病人絕大部分可以自行呼吸,但不會自然進食,必需倚賴人工餧飼營養及水分。法改會的報告書所附設的預設醫療指示範本中,把人工餧飼排除於基本護理之外,在這爭議性的問題中有隱藏的設定立場。相反地,醫管局的上述指引卻承認這問題的爭議性,不敢貿然斷定或否定人工餧飼是不是基本護理。因此,在作出醫療預示時,大家可隨自己的領受去表達,不必盲目跟隨法改會的範本。

  第四類情形,是人不想面對死亡過程,所以絕症到了末期,便想趕快離世。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今年八月中所提出的預設醫療指示範本,正合此用。這範本只含糊提到用意是「將本人所可能身受或造成的痛苦或尊嚴損害減至最低」,然後便斬釘截鐵指示「除了基本護理和紓緩治療外,本人不同意接受任何維持生命治療」。這種不問醫療是否有效而預示堅拒治療,雖然是合法的,但似乎頗魯莽。筆者並不贊成這樣一種過分簡化的預設指示;我們可以參考外國教會所用的預示範本,改寫為本地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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