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光照在人前,積極參政吧!


2178 期(2006 年 5 月 21 日)
◎ 交流點 ◎ 陸幸泉(尖沙嘴浸信會主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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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各國皆以公民參政為憲法規定,基督徒要改善社群,參政是必須的,千萬別把政教分離套入基督徒的身上,那是指基督教中的教會(團體),不應干涉、凌駕、巴結或串連政府,免得利益輸送或互相攻擊,教會應保持中立,以傳福音為重任。

  相反地,基督徒是以個人名義參與政治,包括選舉與被選舉,組織政黨,壓力團體、大眾傳媒,藉此影響政府政策,爭取最大權益,為民謀福,現在選舉特首的選舉委員會有八百票,在宗教界中,分出七票給基督教,即表示有七位基督徒可投票選出下屆特首,這是政府規定,我們理應積極配合,全力參與,問題是怎麼樣將此事實行?

  按規定,基督教界要用一人一票方式選出此七位代表,而不是用抽籤方式,當然這是合乎民主原則(一人一票,人人平等),問題第一是,如何產生基督教界的選民?假定全港有教會會籍的會友二十萬人,是否每人持會友證明方可進行領票及投票?問題第二是,怎樣產生這七位基督教界選委,他們應有何資格,才可代表全港基督徒?問題第三是,他們報名之後是否要有政見發表會,各抒己見,才可進行投票?

  其實一連串的選舉技術問題,實不易解決。選舉委員會是間接選舉特首的辦法,與一人一票普選產生特首是大相逕庭的,筆者以為與其勞民傷財才選出七位基督教界代表及其他界別代表,為何不直接用普選方式選舉特首?

  另一方面,基督教內宗派林立,即時選出七位代表也不容易代表全港的基督徒,若要收集基督徒的民意,也談何容易。相對來說,如果立法會內的功能團體選舉中,有基督教的代表,反而可以積極爭取民意向政府反映,如今七位代表的責任只是在八百人之中選舉特首,似乎影響力不大,權責也不見突出,所以除非進行普選,基督教的影響力量既廣泛又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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