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性傾向歧視系列之~從平衡人權角度反思同志平權運動


2136 期(2005 年 7 月 31 日)
◎ 真情真性 ◎ 關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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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從四月二十九日教會界在報章上刊登了四版聲明,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關於同性戀的公共論爭可說沒有間斷(特別是五月內相關的傳媒評論都算相當熱鬧) 。六月後期,同志運動與七一遊行的掛又產生了激烈的爭辯。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者經常制起「同志平權」的大旗,搶佔現代社會的道德制高點,這是他們的「皇牌」。然而應如何理解「平權」,這是否真箇支持現今同志的訴求呢?

  同志運動看「平權」

  同志運動對「平權」的理解簡單直接:「因為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都有平等尊嚴,所以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在各方面都應有同等待遇,這包括法律、制度、教育、文化和理念的範疇。」差別對待同性戀者的行為就是歧視,原則上都要用法律禁止(實際上性傾向歧視法的範圍有一些限制,但規管範圍還是相當廣泛)。

  這種邏輯聽起來無懈可擊,無論我們是否贊成同性性行為,都不會贊成去剝奪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如人身安全、言論自由和基本福利等。然而細心一想,這種「平權」觀的涵義殊不簡單,甚至是革命性的:異性戀者可以結婚,所以同性戀者也應該可以結婚;一般人認為異性戀是正常的,所以同性戀也應被視為正常的;異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是十六歲,所以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也應是十六歲;如此類推至無窮。

   平衡人權的基本理念

  只要把以上的「平權」觀放到其他範疇,就可看出它的問題:難道因為嫖客與非嫖客(煙民與非煙民)都有平等尊嚴,所以我們就應把嫖客與非嫖客(煙民與非煙民)在各方面都等量齊觀(特別是在教育、文化和理念的範疇)嗎?例如把嫖妓的行為正常化,或在中學教導學生吸煙?

  其實基礎性的國際文件對人權有更全面的看法,如《世界人權宣言》廿九條說,當我們考慮任何權利訴求時,要同時考慮我們對社的責任,只有在社,人格才可以自由及完整地發展。此外,任何權利的行使,都要與其他人(或其他種類)的自由和人權平衡,要與合理的道德要求平衡,及與公眾秩序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平衡。

  因此,要評價同志運動的訴求,我們要思考,同性戀者的權利,應如何與道德的要求、他人的權利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達致平衡,這才是整全的平權觀,可稱為「平衡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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