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歧視條例不規管家庭事務,但有時還是有機會「踩過界」。
一位媽媽為兒子招請私人補習教師,一位男碩士生致電要求面試,媽媽說她只想請女性。於是碩士生向平機會投訴這是性別歧視。調解時媽媽說,除了兒子,家還有個女兒,有個陌生男人在家裡出出入入,會對女兒造成不便。碩士生就是碩士生,明白事理,聽罷就接受她的解釋,好聚好散。
不過你接受不代表平機會接受,平機會在網頁中說:「除非性別是真正的職業資格,否則,註明性別要求屬於違法。在這件事件中,答辯人所給的解釋,並不足以支持性別在本案中成為真正的職業資格。」
那位媽媽所給的解釋,對於我們這些有「常識」的人來說,算是個充分理由。不過平機會一向依法行事,不諳人情世故,它所謂真正的職業資格,要求相當嚴格,只有護老院請女看護這類的情況才算數。歧視法有這樣的要求本來無可厚非,因為這可以加速消除因角色定型而帶來兩性就業上的一些不公平對待,然而用懲罰式的法律來達至這種帶有倫理性的目的,畢竟不是好辦法,而且這樣一刀切也失諸僵化。難道要女兒真的感到不便,才可以解僱男老師嗎?抑或依平機會的邏輯,即使女兒真的感到不便,也不可以解僱他?—因為這說不定仍是一種因角色定型而生的歧視心態啊。
法律條文難免有一刀切的情況,所以我們要求執法者須兼顧法、理、情三方面,因為合法的東西不一定合理、合理的東西不一定合情。張建宗任勞工處處長時曾說:「我們鼓勵各機構的管理人員從法、理、情三方面去制訂人事政策,而三者正是和諧勞資關係的基石,缺一不可。」「和諧勞資關係是良好營商環境的必備條件,亦是吸引本地及外地商人投資的一個重要因素。香港是一個商業大都會,良好的勞資關係對企業的發展有莫大裨益。」
對於家庭教師這種「踩入」家庭的職業,平機會本就應酌情處理,如今投訴人既已明白情理不予追究,平機會卻還要輸人不輸口的咬定這是違法。面對這樣僵化的執法者,有關的條文看來有需要作出合乎情理的修訂,才能使歧視條例成為一條合乎公義,又能締造良好營商環境的法例,而非變得一味告來告去,不斷破壞和諧勞資關係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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