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團體要顧大局、支持二十三條立法


1999 期(2002 年 12 月 15 日)
◎ 文林 ◎ 鄭小堅(讀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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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體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立法對國家和香港都將帶來很大好處。它從本港實際出發、更能保障港人現有許多權益、並進一步完善與具體化,有助香江長治久安,值得有正義感的絕大多數港人的支持!

  社會是複雜的,特區政府每進行有益的事,常遭人刻意反對攻擊,廿三條立法亦不例外。奇怪的是在反對聲中,教會團體某些負責人竟也帶頭加入,指責立法:擔心立法後會嚴重威脅宗教信仰、人權、言論、結社等自由;擔憂本地教會與內地或海外教會交往可能觸及敏感區域;顧慮教會在「一國兩制」下運作會受到限制等。歸根結柢,擔憂現有信仰、自由、人權會被削弱。因此,這些人要擴大和天主教聯合,發表聲明、糾集教友聯署刊登反對立法廣告等之行動。

  二十三條立法對國家和本港都有好處,教會(或團體)某些負責人為甚麼要固執反對、吵鬧沸沸揚揚?這就值得探討。眾所周知,立法保護國家與地區的安全,世界各國各地都有之。在回歸前,原港英殖民政府也有相關條文。教會在當時英殖民統治下的一百多年,從來不怕、不擔憂;相反,回歸後,港人自己當家作主,享有此以前更多權益(最近國際獨立機構評本港人權列在甲級以上,法治高度評價,新聞自由程度,亞洲第二位),要為此欣慰,感謝上帝!何故某些負責人,在回歸五年多政府才提出二十三條立法時,竟率眾反對,居心叵測?令人費解!

  香港是個法治的都市,對那些違法行為提出撿控,都要以法律條文為依據。二十三條立法將現時相關罪行(如: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巔覆、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組織等)其涉及犯罪行為收窄,只要不是敵意故犯,是更難會觸犯法例的。立法保護港人的諸多權益更具體、明確化;更能保障安份守法的絕大多數市民;當然更能維護我們純正宗教信仰自由!

  二十三條立法也贏得國際上人權、法權專家的稱讚。如:英人權法律專家彭力克讚揚:「《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的建議符合人權法,在法律原則上全無不恰當之處。」教會要作社會的「金燈台」,聖經是我們處世言行最高準則。聖經教導「要順服掌權者」,地上的政府其權柄、掌權是神所默許的,因此「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羅十三2)既然這樣,大事當前,殷切期望某些教會團體負責人:千萬不要違抗聖經指示,肆意誤導所屬教會(或團體)及廣大教友,使神的聖名蒙羞受辱,使教會(或團體)的形象大受損害,其後果是嚴重的!我們只有慎思明辨順服神,並為執行立法者禱告,使他們更有賢明智慧,將立法工作處理得更完善。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大方向是正確的,應抱支持態度。對諮詢立法條文,有感不妥疑慮,或諮詢方式方法需改進地方,盡可善意提出寶貴意見,集思廣益,消除疑慮,讓工作做得更好。共襄締造國家和香港穩定繁榮,國泰民安;共勉實踐愛國愛教,榮神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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