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霆鋒案考驗法治


1992 期(2002 年 10 月 27 日)
◎ 時事透析 ◎ 徐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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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罪與量刑是法律公正性的兩側面相。當法官說「罪名成立」的一刻,還要看「罪罰為何」,才能視案件是否應該畫上句號。顯而易見,謝霆鋒頂包案未完全了結,此非因等待原不認罪的他是否上訴,而是看律政司對這單妨礙司法公正案有多公正的回應。

  法官對此案的量刑令法律界及公眾嘩然,令人覺得刑不符罪。這位在月前SM案表現「開明」的法官,是次判刑的陳述與十多天前宣判的理據同樣是「出人意表」,筆者在此不敢指指點點,以免妨礙司法公正!

  然而,法官的衡量令人大惑不解之處確甚多。第一,法官說謝霆鋒品格行為良好,若只是就沒有案底而言,是說得通;但若論到他出事後仍不斷開快車致另有官司在身,則怎能說是行為良好?第二,感化報告方面大加同情分,說他自小到外國、缺乏親情、父母離異等,都是一般犯事青年十之八九值得同情的背景,但與別不同的是謝霆鋒是在好景、有財有名的日子,仍舊叛性不改地犯事;更不同的是他並非受人唆擺被迫犯罪,而是叫人頂罪。第三,謝被形容為角色被動、並非主謀,但至少他是原兇,後亦是串謀﹙否則何罪之有﹚;況且主角與配角可以是「角色扮演」而已,中國人有謂人生如戲,庭上的洋法官不一定比華人導演高明呢!

  最重要一點,法官也承認謝霆鋒自出事以來一直都沒有悔意,之後繼續開快車更是佐證。若減判為社會服務令是有賴於犯人確有悔意,則這種悔意並非等到判刑當日才會流露,更不應由專業的求情大狀代為演繹,常人都知此刻的痛悔必夾有求減刑目的,法官應自有分數,早有衡量,而非如報道所說被打動。

  以上量刑的疑點有待澄清,若這些可以被謝氏只是年過廿二、哮喘體弱、坐十多天監已夠慘等理由一一比下去,則很明顯地告訴世界,香港法律是有情講,會照顧有錢的人;麻煩的人如爭取居港權就不會照顧,連乞求酌情權也無情可講。

  港人治港政策下誇口的法治,如也像政府向富貴傾斜,不如由藝人給獅子山下小民麻醉一下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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