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內地有居港權人士為兄弟姊妹


1813 期(1999 年 5 月 23 日)
◎ 教會之聲 ◎ 龔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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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政府的中期報告,港人在內地有居港權的人士接近一百六十七萬。又按其合理時間來港的原則,他們將會在未來十至十五年分批來港定居。對大部分港人來說,這是一個令人不安的信息。當我們一方面為維護司法獨立時,另一方面,我們卻要為此付出一個沈重的代價。究竟我們何去何從呢?修改基本法是否一個可行的方法呢?

  第一,在尊重司法獨立大原則下,終審庭的判決可說是一個最後的裁決,再沒有被推翻的可能。否則的話,這就不是終審庭了。推翻終審庭的判決是對終審庭的不尊重和蔑視。所以,要求人大對基本法解釋來解決終審庭判決帶來的後遺症,就是否定終審庭的終審性。終審庭就失去其意義了。

  第二,問題又要說回來,終審庭的權威在於終審,但這沒有保證它的判決是公正和正確的。例子就是前白人南非政權對反對種族隔離政策人士的終審判決。所以,理念上, 終審庭是終審,但實際上,它的判決可能是錯誤的。但基於司法獨立下,它的判決依然是最後的判決。

  第三,縱使終審庭的判決是最後,但這不等於它的判決可以免受批評和挑戰。因為裁決的合法性不應只基於地方的法律,更應受制於道德和國際法律的合法性。當然,後兩者對地方法律有否約束力是一個問題,但他們的存在卻指出終審庭的判決是最後,但不是終極(ultimate)。

  第四,終審庭的設立就是相信法庭的宣判可能會有錯誤,以致有需要設立一個上訴的機制。此外,終審庭更要為上訴的過程下一個終止。否則,上訴可以是無休止。這對整體社會不是一件好事。若果這理解是正確的話,我們的問題:是為何法庭的判決會有錯誤呢?因為法律的行使不是想像中黑白分明。事實上,法官的判決離不開他的經驗。而他的經驗又牽涉其世界觀和法律傳統等等。這正是為何今次終審庭的判決,牽涉到中英法律觀點的不同。這不是誰是誰非,而是不同的世界觀。

  第五,當我們強調司法獨立與公平時,我們似乎假設法律可以跨越時空,不受文化和歷史對它的理解。然而,這假設不一定成立的,因為經驗告訴我們,立法時對該法律的解釋可能跟二十年後的解釋並不一樣。這正是為何英國法律運用法律個案來平衡或延續法律的傳統。然而,是次終審庭的宣判是嶄新的,因為沒有案例可參考。但究竟終審庭作解釋前,應否了解該條基本法設計的原意呢?

  以上討論的著眼點只是對終審庭角色的澄清,而不是對它的判決正確與否作討論。若果我們對法治尊重的話(不論法庭的判決是否正確),我們仍然要接受它的判決。我們可以做的,就是依法挑戰它。要人大作解釋就是推翻終審庭的終審性;要終審庭修改它的判決是自打嘴巴。相對來說,修改基本法是合法,亦是可行。到目前的階段,我們只有咬緊牙根迎接終審庭判決所帶來的挑戰,實事求是計劃迎接第一批有居港權人士來港。

  回顧五、六十年代,香港豈不是曾接收數以十萬計的內地難民嗎?不錯,他們的湧入曾為香港帶來社會不安,但另一方面,他們又為香港的工業提供勞動力,以致我們有一段工業旺盛的時間。事實上,他們當中亦有很多可培育的人才,並成為今日社會的精英。然而,今日的新移民又是否能發揮舊日那般的創造力呢?當然,我們不能漠視我們的社會已改變了,勞動密集不再是我們社會工業的特式。此外,按政府統計,有居港權的內地人有半數或以上沒有中學程度,而年齡亦在二十歲以上。他們的競爭力和適應力亦相對減低。事實上,在短暫的時間(十年八年),我們看不見新移民能為社會帶來明顯的貢獻。但他們是否只是一個社會負累,而一點貢獻都沒有呢?或許,我們就不能以負累和貢獻給他們定位,而要看他們為我們的兄弟姊妹,因為他們跟我們一樣有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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