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牙還牙」一語,最先出現在舊約《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二十四節:「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經文中「以牙還牙」或「以眼還眼」都已成為漢語中的成語;口語和書面上都常用。
翻查幾種常用的詞典,都說「以牙還牙」是比喻採取與對方相同的態度或方法報復對方。例如:「你怎麼對付我,我就怎麼對付你,一定以牙還牙,絕不寬貸和忍讓的!」詞意強調的是受害一方「有仇必報」。這意思大致上不能說錯,但每次細讀《出埃及記》時,總覺得經文中的「以牙還牙」還應在「採取與對方相同的態度或方法報復對方」之意外,包含「公平」之意。
查《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一開始就是「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接著下文就是列寫「要立的典章」的具體條文內容,由第二十四章至二十五章明言:「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從整個大語境去看,這是「典章」的內容,「典章」是法令制度,訂定典章的精神是要透過典章內容讓平民百姓在行事上有個依從的標準。那是說,當有人打掉你的牙齒,依典章的標準,是「只能」把對方的牙齒打掉,卻不能再外加其他不公平的報復。空城若在公開考試的試卷上寫「我只打了你一拳,所謂以牙還牙,你就只能打我一拳;這樣最公平」,未知這個句子是否及格。
退一百步講,假設空城對《出埃及記》「以牙還牙」的理解都對,但「以牙還牙」一旦成為了成語,到今天我們在使用上(不是指閱讀原文),使用的該是成語約定俗成的意思,而不是成語的「本意」。如成語「大放厥辭(詞)」本指寫作時極力鋪陳。韓愈〈祭柳子厚文〉「玉佩瓊琚,大放厥辭」一例可證;但後來語意因約定俗成而轉變為大發議論的意思,且含貶義。如:「他分明講錯話,還斗膽在鏡頭前大放厥辭」。我們不能因為「大放厥辭」另有其「本意」就可以依個人的意願,在行文做句時違反那經約定俗成得來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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