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區敗訴


2374 期(2010 年 2 月 21 日)
◎ 時事透析 ◎ 袁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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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主教教區就《校本條例》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上訴,亦告失敗。筆者所服事的教會亦不同意該條例,但認為司法覆核基本只是辯明政府有沒有權在所謂五十年不變的原則下改動法例,對於條例本身是否合理,這不是法庭的責任。

  辦學團體為甚麼不贊成該條例?個人認為不是不想學校民主問責透明的管治,筆者教會屬下學校早已成立獨立校董會,當中四成是由教師家長校友等以普選一人一票產生。推行校本管理,與將學校法團化無關。官立學校毋須成立法團便是明顯的例子。

  法團化條例不合理之處,乃在於一方面教育局將學校交與辦學團體承辦,但另一方面架空辦學團體對學校的管理。學校校長乃代表辦學團體管治學校,實踐辦學團體辦學理念。選聘校長當然需要公開問責和透明,也當加入學校代表,但條文中指選聘委員會只向法團校董會負責。此外,教育局每數年與學校簽署服務承諾。學校怎樣辦理,辦學團體應諮詢學校持分者意見後,與教育局簽訂,這才符合辦學團體承辦學校的責任。法團化的條例完全將這重要事情從辦學團體交在學校法團那裡,但當個別學校出現問題,如超額教師主任校長等,則要求辦學團體負責。這種有責無權的管治並不合理。

  筆者曾於過去與教育局簽訂多份服務承諾時,發現當中有不少隱藏不顯眼但重要條文,方便教育局將來可擴充權力。例如教育局常任祕書長可隨時發出指引,校方必須遵行。現時教育局也隨時可發出指引,學校如沒有意見,也符合辦學精神,學校理應遵守,但學校並毋須簽訂合約。簽訂合約後,屆時若指引不合理時,學校便不能推翻了。

  教會辦學團體反對條例,但並不反對校本管理精神,只是要釐定清楚辦學團體、學校與教育局的關係,亦希望學校能貫徹始終將團體辦學精神實踐。傳媒將矛頭指向辦學團體反對持分者參與校政,基本上是錯誤的解釋,這是教育局官員錯誤引導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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