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足球員、有「球王」之稱的馬勒當拿,在一九八六年世界盃足球賽決賽中,用手拍球入龍門,居然仍判以合法得分;事後馬勒當拿說那是Hand of God(上帝之手)。
我不知道球王所說的「上帝」是不是耶和華,如果是,他講的「上帝之手」就該算是「僭稱」了。主內同人對球王這講法未知有何感覺?
對用語有要求,很容易給人說成「執著」。大家為了免除麻煩,都隨波逐流了。只是凡事都得有個底線,例如用「上帝」之名去為個人的錯誤作開脫的話,這種情況主內同人就須小心,像馬勒當拿口稱的那四個字,空城是盡量避免使用的!二零零一年有一部心理恐怖電影的中文譯名也叫「上帝之手」,故事講一個殺人犯自以為自己是「God's Hand Killer」,上帝的手又一次用在罪惡的意思中;未知這是否算是褻瀆父名?上帝的手是無所不能的,但現在卻給演譯成無惡不作。
二零零五年馬勒當拿在電視台的清談節目中正式公開承認自己在賽事中違規,他說:「確實是我做的,有點惡作劇的意思」,那才像人講的話。聽說西方金融界老式央行也稱「在必要或關鍵時候插手干預者」為「上帝之手」,事實上也如球王所說,是「有點惡作劇的意思」了。
也許西方人時時刻刻都要「my God」,講得多腔口油滑了心也麻木了,對「God」的用法是否心存尊重,似乎都不大介意。華人的語言文化不同,對直接翻譯而來的「上帝」及相關語組,最好小心運用,不要人云亦云;尤其是教會同人,就更應檢點用語,不要失了見證。
《加拉太書》說:「神是輕慢不得的」;「輕慢」是對神不存敬畏。《詩篇》說「敬畏耶和華是智慧得開端」—上帝之名,不是可以任意亂講、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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