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牧長執專業培訓講座
 探討教會避免觸犯《版權法例》


2331 期(2009 年 4 月 26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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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朝英先生

▲廖智基律師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於四月十八日上午在教牧中心舉行「權衡輕重—教會與《版權法例》」教牧長執專業培訓講座,由資深律師廖智基及香港出版總會理事、宣道出版社社長許朝英主講。當日約有六十位牧者、信徒參加。

  廖智基律師講述現時在香港,版權無須註冊,所有版權自動會受到保護。於版權條例(528)說明:針對特定作品類別給予作者(或相關人士)於法定時限內自由使用或限制他人使用有關原創作品的權利。

  版權有其指定物品,包括:文學作品、戲劇、音樂作品、藝術作品及聲音記錄等。版權不保障意念、概念,只保障意念的表達方式或成型的作品。在受雇工作期間,作者制作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或影片均屬於雇主(除非另有協議)。而公餘時間所創作的作品的版權擁有人則屬於作者,所有版權第一持有人是作者,除非另有協議說明屬於公司。現時在香港,只要作者在生,版權一直有效,作者去世後版權還有長達五十年的有效期。

  廖律師講述版權的侵權行為可分兩種:民事與刑事,觸犯刑事,可按不同罪行而定,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及監禁八年。如市民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便不構成侵權的行為,以下的情形屬於合理使用:研究或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教學或考試;圖書館及檔案室;司法程序及公共行政等範疇。

  許朝英先生則從教會及信徒侵犯版權的角度分享,他引用多個案例,讓會眾更清楚明白何為侵犯版權。他在出版社三十多年的歷程,曾經發現多個教會或者基督徒會侵犯版權的案例。縱使他發現某出版社翻版了其從事的出版社的某本書,但是由於對方是為傳福音的緣故,以及對方有悔意,因此許社長放棄控告對方的權利。他笑著補充道,當然也要考慮律師費的問題,說不定得到的賠償,不夠填補打官司的費用。

  許社長認為教會應該尊重版權,就是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他勸告教會或信徒無論在使用詩歌、影片等,最好是得到版權持有人的批准。許社長以滕近輝牧師的書法上的一句話,結束他的分享:「事事為別人設想,處處求榮耀主名」。

  在問題解答時段,會眾踴躍提問。有參加者問及,教會在聚會時使用幻燈片播放詩歌是否構成侵權?廖律師解答,無論教會以幻燈片、影印抑或手寫等形式,都可能構成侵權。另有人問及當牧師轉到別的教會事奉,牧師在原來教會的講稿或作品,到底是屬於牧師還是教會呢?許社長認為這事情可由教會與牧師協議處理。許社長認為觀念(為傳福音的緣故)正確,也要依從正確途徑,才是榮神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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