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答客問(二)


2125 期(2005 年 5 月 15 日)
◎ 真情真性 ◎ 關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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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日後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法例,教會運作有何影響?

  從外國經驗估計,立法後教會可能不能拒絕同∕雙性戀者加入,不能拒絕為同志祝福,或者神學院不能拒絕同∕雙性戀者進修,教會學校或許要違背教義地教導同性戀議題,教會機構不能拒絕聘請同性戀者為職員,或員工一旦揭露自己實踐同性性行為時,不能因此行為與宗教精神不符而解僱。

  按《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文件》所示:「向被騷擾者作出不受歡迎或不為他人接受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個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被騷擾者會因該行徑而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騷擾者即屬對被騷擾者作出騷擾。」教會宣告同性戀行為是上帝視為可憎惡之罪,有可能會觸犯性傾向「騷擾罪」,或性傾向「中傷罪」,有機會出現類似外國的仇恨罪情況。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話,我們是否把聖經的律法強加在所有公眾身上呢?

  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目的,不是想公眾都接受聖經的律法或倫理原則,而是因為立法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而目前沒有資料顯示社會上同志們比其他人面對更嚴重的歧視,需要以立歧視法的方式特別針對性地進行干預。目前的立法,更似是一種(同志運動)意識形態的帝國主義擴張。

  從另一角度看,教會作為社會的一個體,有權也有責任在公眾議題上提出意見,何況立法後教會也會受到條例的規管。而且就算非基督徒的市民,也不一定不同意聖經的價值觀,我們只是經過民主的游說,讓公眾自行決定。

  宗教自由不是可以透過獲取豁免的方式獲得平衡嗎?

  豁免方式不一定永遠有效(像圍村繼承權在性別歧視條例中的豁免),始終條例背後的道德價值是認定同性戀與異性戀同等,應該有相同的待遇。「豁免」意味社會為了權宜之計,特別容忍受豁免者的不合理行為,並非正面肯定宗教自由的人權。

  再者,立法表示政府在同性戀的議題上有了道德立場,一旦宣告同性戀行為是道德中性的話,反對同性戀的宗教或非宗教聲音便被邊緣化,就算宗教團體得到豁免,也不能改變這對宗教不公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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