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唔講,無得講


2112 期(2005 年 2 月 13 日)
◎ 真情真性 ◎ 黃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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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巢之下,豈有完卵?同志運動不會單是「走出來」而已。反之,筆者認為同志運動有他們的抗爭議程。有論者分析出同性戀問題的立法進程:(一)非刑事化;(二)把同性性行為合法化的年齡降至十六歲;(三)反性傾向歧視法;(四)同性伴侶法;(五)同性婚姻;(六)收養子女;(七)仇恨法(禁止社會人士反對同性戀)。

  綜觀同志團體的舉動,例如:將於日內審判有關要求下降同性性交年齡的個案、同志到婚姻註冊處「結婚」及立法會選舉時鼓勵同志投票支持那些贊成通過「反性傾向歧視法」的議員等,皆一再證明同志團體為達到上述目標,已經積極部署行動了。

  部分與我們志同道合的友好,正圖等待合適時機向公眾表達自身立場。不過筆者擔憂,我們仍有多少空間及時間回應新一波的同志運動。香港性文化學會與明光社等團體合辦的同性戀輔導工作坊,其性質純然是一個訓練輔導人員的聚會,已經被同志團體炮轟。與此同時,更受到某英文大報社論攻擊。該社論力指聚會內容對同性戀者有錯誤理解,更加深對他們的歧視,總而言之,執筆者對工作坊持負面評價。可是若讀者細心留意,不難發現該社論,是在工作坊舉行同日發表的。換言之,執筆者是先批判、後理解。他帶偏見的眼光詮釋工作坊的內容。我們可以想像,當不贊同「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走出來」、「現身」,於公眾發言時,將受到多大的壓力及攻擊。

  除此之外,按二零零二年理工大學發表的調查,指出有九成的受訪者,認為同性戀者應該獲得與異性戀者平等的權利,七成的人認同同性伴侶應與異性伴侶有同等權利。當然個人認為上述調查大有疑問,可是同志團體正挾此優勢誤導公眾。如此下去,當政府正式諮詢有關「反性傾向歧視法」時,我們真可以影響結果?

  與其盼望由他人代言,保護自已的權利,今天何不踴躍參與,表達我們的聲音。否則我們日後將如那位因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歧視條例,被法院判處入獄一個月的瑞典牧師一樣。

  這兩天,我問太太「假如我本於聖經教導,在講道時因指摘同性戀行為不當而入獄,妳會如何?」她說「我一定保釋你出來。」好!那便放膽宣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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