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兩個疑問,可否請主內牧者解答。
問題一:如果牧師傳道應約到其他教會講道,所得的「舟車費」該交回所屬教會處理,抑或歸牧師傳道所有;倘歸作牧師傳道的個人收入,他們是否也應按數作出十一奉獻。
問題二:教會應如何訂定教牧應約外出講道的頻率和條款?
讀者 蘇君
親愛的蘇君:
你所提出兩則問題都是常見、重要而困擾不少教會和教牧。願主憐憫,藉你的提問和我的一點點分享,引起更多並更詳盡的討論,讓神的眾教會得益。
對你第一則問題謹答如下:
教牧應邀出外講道收到的舟車費,應歸誰的問題,據我所知大概有三種處理辦法:(甲)歸教牧、(乙)歸教會、(丙)在「非上班」即教牧私人時間內的,歸教牧;其餘則歸教會,因為是「辦公時間」內做的。
舟車費若歸教牧,那便是他的收入,須按奉獻的經訓辦理。在稅務方面要因應政府法例處理。
你的第二則問題其實就是:教會應如何去規管教牧出外講道的問題。此事實在很不容易處理,因為牽涉不少重要課題和人際間的敏感點。在這裡實無法充分討論,只能作一些提醒和建議,盼可甚助你和你的教會對此事的思考。
動機:你們為甚麼起意要規管此事?
目的:你們想藉正式的規管達到甚麼目的?
手段:一套規章和條款可以達到你們的目的嗎?
觀念:教會是否持守以下觀念:
上帝的教會以兩種形態出現,即堂會和大公教會(各時代所有蒙基督拯救的人之總聯體)。兩者是息息相關。
每個教牧身兼上列兩種形態的教會的職份。神在兩方面都要用他。
準則:在教牧出外講道這事上,隱藏著一個問題:他有沒有盡在本教會的本分?今生今世,我們無法絕對妥善解答,但有一種標準可以幫助教會和教牧雙方:一個合格的教會發展計畫。這計畫須具下列條件:(甲)合乎聖經的教會觀。(乙)基於對本教會現況全面且正確的評估。(丙)為本教會於較長時段中,由現狀朝向聖經標準進發提供行程地圖。(丁)是一個切實可行的,分部但整合的行動 計畫。教會據此與教牧擬定他的職責。這就成為今後檢討的「相對客觀」的根據。亦有助教牧對出外事奉的自律。
主僕 陳喜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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