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理想和信仰實踐


2762 期(2017 年 7 月 30 日)
◎ 信.道.靈.心 ◎ 許德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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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專欄連續三期的作者都不約而同提到,當個人性格特質與社會或教會的主流思想價值不一致時,個人的自我價值感就會大打折扣,欣賞自己就很困難了。這種現象,常因教會一些不正確的教導而加劇。我打算用一個具體的例子說明。

  近年督導學生做靈性指引,我常發現一個現象:當受導者提到人際關係上有齟齬,事隔許久,仍心存忿恨,耿耿於懷,導師常很快地反應(近乎條件反射)說:「與其這被怨恨折磨自己,何不饒恕他?放過得罪你的人,讓神作主(let go and let God )。」我認為,通常導師這樣做都是出自好心,卻做了壞事。

  為甚麼鼓勵饒恕會是壞事呢?這不是聖經的教導嗎(太十八21-22;路六37)?「不可含怒到日落」,時常惦記別人傷害過你,不是顯得自己太小器嗎?以上都是我們耳熟能詳的理由。在教會生活久了,你可能還會聽過這樣的教導:拒絕饒恕的人讓自己的心靈患癌、不饒恕的人等於半條腿下了地獄……這些比較嚇人的教導。如果個人不能很快饒恕,在以上的信念影響下,難免感到罪疚和焦慮,自我欣賞就更難了。

  但想深一層,是不是事情就是這麼簡單呢?

  對於不經意的冒犯,一般人應該都會不多計較,很快就原諒甚至忘卻了。但是,對於深層的傷害(如性侵、被出賣、被虐打或被上司濫權所傷),記憶不單烙印心底,難以洗脫;輕易就原諒侵犯者,會不會更縱容他更肆意再犯?對於家庭暴力,輕易就教導受害太太回家,饒恕丈夫,會不會更助長家暴?把太太置於危險的境地,令她更抑鬱和無助!

  「饒恕」、「忘卻」和「復和」是三個很不同的概念,牧者使用這些概念時有沒有先作反省?饒恕一個得罪我的人是一回事,記取教訓以提防再遭毒手是另一回事。復和是雙方面的事,若受害人單方面主動去復和,那侵犯者是不是就配得這份禮物嗎?

  神對人的饒恕是無條件的;但人與人之間的饒恕就不同了。可不可以按不同的處境,而有不同「饒恕」做法?例如:

  1.放下怨忿,但不要和侵犯者做朋友,特別是侵犯者沒有改過遷善的能力或意願時。

  2.接納犯罪者的道歉,但仍要求法庭把他繩之於法及追討賠償。

  3.原諒犯罪者,但要求成立一個監察機制,要求犯罪者問責,以免他再濫權瀆職。

  4.當犯罪者充分認知其過犯,誠實致歉和補償,可以選擇和他和好。

  面對受過犯所傷而怨忿未平的人,關顧者可以考慮作這樣的回應:「好不好讓我們陪伴一下這個忿怒,感受一下它有甚麼需要和心聲?」

  牧養關懷上對饒恕有新的回應,令我們得重新思考如何更好地宣講饒恕的經文了,讓經文理想和信仰實踐可以拉近。

  許德謙(道風山基督教叢林靈修導師及精神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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