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色「彩虹」與同性戀運動


2661 期(2015 年 8 月 23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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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法院裁定禁止同性婚姻屬違憲行為後,不少人立即在社交網絡將個人頭像加上六色「彩虹」,豈料兩、三天過去,有些人才發現原來這六色「彩虹」的效果是有支持同性戀運動、婚姻平權的意思。

  所謂六色「彩虹」,早在七十年代就成為同性戀運動的標記,其創作人貝克更將此旗比喻為支持同性戀運動者的「國旗」。到了二零一一年,在台灣的同志大遊行中,重新將同性戀運動的六色旗定義,紅、橙、黃、綠、藍和紫分別代表性愛、力量、希望、自然、自由和藝術六個元素。

  這些看似空泛的字,卻盛載着你未必認同的內容,例如性愛,他們爭取的方式是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力量則是透過集體展現──其實就是示威;所謂自由,其實是指自主多元,解放身體。不少基督徒也希望有愛,有自由,有力量,有希望,但他們的意思與我們差天共地。

  大愛、包容、接納、自由,其實都是基督宗教的信仰核心字眼,但將內裏的意思偷換過來。大愛變成局限於對不同性傾向的泛愛、包容和接納,包括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戀愛和不同的戀愛方式;自由就是所謂自主多元,解放身體,其實包括不同的情慾體驗,換句話就是濫交、婚外性、第三者,甚至多過二人的性行為,或者不同的性交模式。

  當我們讚好支持六色「彩虹」,甚至轉變頭像,同性戀運動的支持者就會追問大家,為何教會不支持強調大愛、包容、接納和自由的同性戀運動?弟兄姊妹就陷入要辯解的捱打狀態,更會令信徒(特別是青年信徒)覺得你自打嘴巴,自相矛盾,這就是同性戀運動高明之處。

  在聖經中的彩虹本來是神與人立約,表明上帝的眷顧、保守地上一切活物,不再用洪水毀壞一切。可是今日,在網上搜尋「彩虹之約」,往往找到的卻是同性戀運動所發起的呼籲,要求教會讓「性小眾肢體」在沒有任何前設下,能自由參加教會,領受洗禮,參與事奉。現代信徒,惟有更加裝備自己,不要人云亦云,才能在這個資訊爆炸卻是非不分的社會中,找到信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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