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主日──維護表達意見的權利


2573 期(2013 年 12 月 15 日)
◎ 教會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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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香港的同性戀運動(同運)風起雲湧,平機會主席本應平等照顧有不同訴求的羣體,然而他卻一面倒支持同運。黃耀明和何韻詩等藝人紛紛出櫃,再與高調撐同志的何秀蘭議員大力推動「大愛同盟」。數以千計的人出席今年十一月的同志遊行,高舉「愛不歧視」的旗幟,當中不乏我們社會未來的主人翁──大專生。

  在主流傳媒的推波助瀾下,現在誰都把同運叫做「平權」運動,他們爭取的既然是平等人權,那反對一方(如教會、家長)就往往被標籤為反對人權、抵擋「先進」的人權運動的惡棍。人權,是同運的尚方寶劍。然而,同運所理解的「平權」確實是人權的真義嗎?

  未必,現在同運「平權」者認為,必須用法律確保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在各方面都有同等待遇,這包括制度(如婚姻)、教育、社會互動和文化理念的範疇。因此,假若一個商人一直都對同性戀者友善,但因着宗教信仰或道德信念不能認同同性婚禮,所以對參與其中感到良心不安,因此不願意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蛋糕或攝影的服務,他們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以上是美國的真實案例)。在加拿大,一個地產經紀只是在傳單上附上一些支持傳統家庭的資料,就被解僱。在英國,一個經理只是在臉書對同性婚姻稍有微言(完全沒有攻擊同性戀者),就被降職和大幅度減薪。

  這些難以否認的逆向歧視案例擲地有聲,當中有血有淚,但支持同運者一直嘗試否認這些案例,早期雞蛋裏挑骨頭,最近則乾脆說這些人是自己「歧視」別人在先,所以受到法律懲罰是活該!所以算不上是逆向歧視!

  這種把同志的「平權」絕對化、罔顧其他人權利的做法,是與為人權奠基的世界人權宣言(在一九四八年的十二月通過)矛盾的,這宣言的第二十九條說:「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要)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雖然反對同性戀的意見現在也有爭議性,但無論你如何不同意,你不能否定市民是有人權去用言語和行動去表達這種意見的。全面向同運傾斜,只會摧毀各種人權之間的平衡。宗教和言論自由並不是特權,而是人權宣言裏(十八條)的「普世價值」:「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現時教會內有不少聲音說要跟隨同志「平權」的大潮流,不幸的是,這種立場不單是信仰的投降,更是平衡人權的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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