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平等與公義


2260 期(2007 年 12 月 16 日)
◎ 交流點 ◎ 胡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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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本港選舉法例矯枉過正,硬要所謂「平等參與」,只會造成若干令人啼笑皆非的現象。二零零四年立法會選舉,「教會更新運動」聯同數個團體,舉辦選舉論壇,邀請基督徒候選人分享。然而,在現今的選舉法例下,主辦單位不能只按信仰因素邀請部分基督徒候選人,卻不邀請其他沒有信仰的候選人。當主辦單位只選擇小撮人,這些候選人就要把有關活動開支作為宣傳經費,而此等選舉論壇就淪為造勢聚會之一。

  筆者認為公義包括平等在內,而平等「絕對化」(如男女生派位入讀中學、男女洗手間設施、合法性交年齡等),只會造成亂象。由舊約社會至新約教會,聖經不乏有關「公義」的論述;可惜《聖經和合本》與《聖經新譯本》在若干經文的中譯,以「公平」或「公理」代替了「公義」;神清楚宣告 :「因為我耶和華喜愛公平。」(賽六十一8),這裡筆者認為「公義」是更恰當的翻譯。「公義」不等同平等,指向的是公正公平、廉潔守法、維護法治、持守承諾,尊重人權、保障弱小等。

  在將臨期間,基督徒預備迎接的救主,祂「驅散心裡妄想的狂傲人。他使有權能的失位,叫卑微的升高。」(《新譯本》路一51-52);耶穌進到人類歷史舞台,宣告公義之光要照亮黑暗之處。道之「真理性」,是公開地顯露世人的不義;救恩與審判,報福與報禍是不容分割的。正因為我們所信的也是一位公義之主,我們也要「行公義,好憐憫」(彌六8),與神同行。

  公義要求公共政策是基於所有人種的相互尊重而制訂,去除任何形式的歧視與偏見。「生態公義」要求我們宏觀地以人類及他生物賴以維生的地球可持續發展,作為思考,並倫理地、平衡地及負責任態度使用土地及可再發展的資源。「經濟公義」則要求財富更加公平地作出分配,面對貧富差距愈大,信仰群體要為貧苦人士倡導公義。

  耶穌的「恩典律」(太廿1-6)有時是超越「多勞多得」的均平原則;而上帝的恩典偏向「孤兒寡婦」(雅一27),卻是公義的反映。信徒若不能分辨恩典與公義、公義與平等,硬把西方式「平等」概念直銷,只會使我們的倫理決策遠離聖經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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